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商用不動產租賃合同
- 正當性
- 承租人配偶
- 取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可共同擁有的財產和債務
- 授權的規範性
- 單方終止合同
- 強制續期制度
一、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婦中的任意一方都與另一方成為任一方在此制度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的持有人。只要此種財產制存續,那麼法律就不能禁止。
二、《民法典》第1042條中規定的住房租賃權利之不可相通性不適用於商用不動產租賃。
三、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兩人都有責任償還任意一方因商業活動而欠下的債務。
四、因為受權人在授權書中授予其律師特殊權力,因此將第62/99/M號法令第6條第2款中規定的律師發出之聲明排除在外。
五、因為原告律師不是行使特殊權力,而僅是簡單的法庭代理權,所以沒有餘地追認在訴訟中作出的行為。因此,律師發出之證明並不能引起授權中的不當情事。
六、除了法律規定的原因(無效、可撤銷、不產生效力或失效)外,另有三種規則偏差:解除、單方終止以及廢止,都與反悔的意願相關。
七、單方面終止 — 排除在持久合同之外 — 指的是當事人中的一方告知另一方不想續約或讓合同存續的意思表示。
八、立法者在《民法典》第1038條中規定,禁止兩年內出租人行使單方終止的權利。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滿不足兩年,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 起訴狀不當
- 退休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9條)
-退休
一、如請求與相關訴因之間存在所指的矛盾,必須在請求的實體問題中作出納入以審查該矛盾,否則起訴狀不被視為不當。
二、規定“退休(基本)權利”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9條構成“對(一般)立法者的法律指令”,並沒有賦予某一退休金的特定“數額”的一項“權利”。
三、在退休方面定出特定退休金的決定並不沾有因違反所述“退休基本權利”的無效瑕疵,因為沒有侵犯一項“基本權利之根本內容”。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
- 事實變更之裁判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中級法院當認為對事實事宜的某些觀點作出的決定帶有缺陷或認為有需要擴大該事宜時,即使是依職權也可以撤銷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決定,但不妨礙維持決定中沒有瑕疵的部份。
- 非本地居民的逗留
- 續期
- 自由裁量權
- 前提上的錯誤
- 勞資關係
- 傳教士
一、非本地居民在澳門的停留,原則上是由逗留及定居兩種方式組成。
二、對於在高等院校求學、家庭團聚或其他可予考慮的類似情況,可給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特別許可。。
三、因存在自由審查或自我決定的廣闊空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許可是在自由裁量的行使中作出。同時也可以認定,逗留許可的法律規範讓行政當局在兩種可能的法律解決方案之間(許可或駁回)自由決定。
四、因此,一旦行政行為以與其標的有直接關係的某特定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情況為前提,以及假如該情況並不如被提出般地存在,而行為的作出者所依據的是不同的情況時,就是錯誤。
五、如行政當局在受法律或技術概念約束的情況下在選擇前提時,把不得被如此定性的事實納入在所選擇的概念中,就會出現法律前提方面的錯誤。
六、決定如果是以上訴人,即一名傳教士與教會之間構成一種勞動關係為依據而作出時,就會陷入前提上的錯誤。
- 違令罪
- 不到庭的合理原因
一、違令是指不服從應當的服從,可以表現為一項行為或是不作為(不作出行為),相關罪行的主觀和客觀因素經證實後,我們就看不到有什麽原因該罪行不能在某一特定的行政程序中發生,即使是以科處制裁或是保安處分的程序亦然。
二、在違令罪的情況中,罪狀故意的確認不取決於行為人是否知曉確定行為可處罰性的規定,而是由其是否知曉並期望罪狀規定的所有事實情節決定。
三、假使能夠提出並證明到場的阻礙性事實,則應為嫌犯開脫因未到出入境事務廳報到而引致的違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