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販賣麻醉品罪
- 販賣供吸食
- 少量販賣
一、販賣吸食者只是指那些販賣麻醉品之唯一目的是取得製品供自己吸食之人。
二、為著第5/91/M號法令第9條之效力,甲基苯丙胺的少量為300毫克,氯胺酮的少量為1000毫克。
三、證實嫌犯持有超逾前述之量的麻醉品以供向他人讓與,其行為就不能被定性為觸犯少量販賣罪。
- 詐騙罪
- 起訴批示
- “充分跡象”
無論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49條,還是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充分跡象”一詞指互相聯繫和結合後使人相信,足以並適當指控嫌犯作出某項犯罪,並可以認定非常可能對其判罪的事實要素整體。
這一“結論”意味著嚴格評估及衡量所搜集的證據資料,從而使人確信嫌犯觸犯被調查的犯罪並因犯罪將被判刑。
- 《刑法典》第96條
一、《刑法典》第96條第1款目的是解決沒有被宣告為不可歸責者的罪犯服科處之徒刑,但因其精神失常而產生的不適當問題。
二、如在具體案件中查明被判刑之嫌犯無精神病或智力遲鈍,而是擁有低於常人之智力,就不可對其適用該條款。
- 紀律程序
- 調查原則及依職權原則
- 訴訟上的無效
- 撤職處分
- 缺乏預審
- 聽證權及辯護權
- 上訴期間
- 無效及可撤銷
- 基本權力的核心內容
一、《行政程序法典》第83條第1款規定有權限機關應尋求調查一切對於案件之公正及迅速裁判屬重要的事實。這一規範顯然是調查原則或依職權原則的明顯具體化。該原則不能與聽證權利相混淆,聽證權是一項真正的法律道德原則,而且在撤職處分方面(即觸及實質性影響維持工作之基本權利的處分)是一項基本權利。
二、不論在紀律程序中還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支配預審活動的是調查原則和依職權原則,對事實事宜之澄清並非僅僅屬於當事人。
三、預審中的疏漏、不準確及不充分,導致所謂的預審不足,它屬於使裁判非有效的錯誤。造成這一錯誤的不僅僅是對法定措施的遺漏或疏忽,而且還包括沒有在預審中適當注意保護行政相對人不可放棄之利益的要素。
四、紀律程序中不可補正的無效是可以針對最終行為而提起的無效,其中包括利害關係人雖已知悉,但卻在程序中沒提出的無效。這是因為如果在最後決定前嫌疑人沒有提出異議,其餘程序無效性被認為已獲得補正。
五、紀律程序中不可補正的無效不是《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及第123條所指的無效,而是產生可撤銷性的形式上的瑕疵,它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及第125條規定之制度中。
六、如果不涉及對辯護權的絕對違反,不涉及“被保護之規範之核心”,預審之遺漏不構成據以對辯護權之實際保護加以確保的不可替代之手段,則所觸犯的不含規則性只導致行為的可被撤銷。
七、只要憲法在基本權利方面主張的價值體系被扭曲,就侵犯了權利之核心。同時,只要遵守辯護權的結構性構成要素(例如嫌疑人的聽證權、控訴事項之界定、辯論原則之確保、體現為證據提交及調查的參與訴訟之可能性),辯護權就不會受到損害。
- 訴訟程序中止
- 審理前的先決問題
- 股份之移轉
- 訴訟資格
一、如果出現對一項訴訟作出的裁判取決於對另一項訴訟作出之裁判的情況(即先決關係),法院應命令中止訴訟程序,以等待後一項訴訟之結果。
二、只要一個案件的裁判取決於在另一案件將作出之裁判,從而使前者可以推翻後者的理由或者道理,那麼便存在兩項訴訟之間的先決性。
三、僅當有關移轉是針對處於爭議中的(即在訴訟中待決的)物或權利時,才發生對股份受讓人之資格的確認。
四、正當地索取公司資訊之權利,其前提之一是具有股東資格。就查明上訴人是否具有正當性來索取被上訴之公司之資訊並使用《商法典》第209條之訴訟手段而言,首先要對上訴人的股東資格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