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2 239/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標權
      - 商標權之消滅
      - 失效
      - 欠繳費用
      - 商標註冊之續展
      - 額外費用之支付

      摘要

      一、商標權因不同原因而消滅:失效及欠繳費用。
      二、除其他原因外,批給商標權所基於之期間屆滿時,即告失效。
      三、為了續展商標註冊,利害關係人必須在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具權限當局申請所期望的商標註冊之續展,否則商標註冊失效,除非利害關係人依據法律規定,尤其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31條,指稱阻卻失效之原因。
      四、在其商標權消滅的狀態下,聲請人在未依據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事先提交其申請的情況下,不得透過依照第306/95/M號訓令之規定而繳納費用的途徑對其商標權予以補救。
      五、僅在已提交續展申請、但尚未繳納第306/95/M號訓令規定之費用的情況下,方得適用該訓令第4條之規定,因為這是消滅的另一原因。
      六、第306/95/M號訓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續展費用與額外費用之一並繳納,乃是用以補正商標權因欠繳費用而被消滅的原因,絕對不得被用作使延遲作出或欠缺作出的申請商標註冊續展行為有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2 68/2002-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2 109/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辯論原則
      - 無效
      - 中間上訴之消滅
      - 不當得利
      - 時效
      - 特定執行之訴
      - 預約合同標的之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
      - 惡意訴訟

      摘要

      一、辯論原則是整個民事訴訟的結構性原則並被規定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它主要旨在避免作出“突然裁判”,即在未事先給予當事人機會就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表明立場前,不得就此等問題作出裁判。
      二、這樣,如果法院在對一項中間上訴(該中間上訴與針對最終裁判而提出之上訴一起上呈,且上訴人未申請其審理)作出裁判前,已經遵守辯論原則命令通知該上訴人在願意的情況下就其上訴表明其認為適宜的立場,就不觸犯任何無效。
      三、如果針對一項中間裁判而提出上訴之上訴人同樣未針對終局裁判提出上訴,或未適時申請上訴法院對其予以審理,則針對該中間裁判提出的上訴應被裁定消滅。
      四、因錯誤認為屬於自己之債而履行他人之債時,將產生該債之歸屬者不當得利的情況。
      五、除一般期間外,因不當得利而產生之返還請求權,自債權人已獲悉其擁有該請求權及應負責任之人之日起經過三年時效完成(參閱澳門《民法典》第476條)。
        這樣,(舉例而言)僅在因第三人支付了得利者之債而使後者確實節約了支出之時起才可談論得利,因此,如果該支付距離提出返還之訴之日未屆滿該三年之期間,則不存在返還權之時效期間。
      六、對所謂的特定執行之訴作出登記僅具單純的宣佈效力,並不導致所爭訟的所有權的移轉。
        該移轉僅在該訴訟中宣示的判決轉為確定時才發生。在此等判決中,法院“代替”違約人發出後者應該宣示的聲明。
      七、當某一訴訟主體以故意或(在現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範疇內)以嚴重過失作出行為、在訴訟中存在以損害他方當事人或影響案件的正常進行之持續性行為時,就存在惡意訴訟。
        但是,在查明此等惡意時必須謹慎為之,因為必須承認任何訴訟主體均有主張其認為對案件屬最適宜之解決方案的權利。當然,很明顯,在此要排除那些明確無誤地顯示具有損害他方當事人或影響案件的正常進行的情況。
        因此,儘管面對其不利的裁判,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從一審開始就主張同樣的立場並堅持同樣的理由,那麼(這一事實)本身不能證明判其作為惡意訴訟人屬合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2 54/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控訴書
      - 理由明顯不成立
      - 訴訟經濟原則
      - 事實的充分性

      摘要

      一. 在一般的情況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及禁止作出無用行為的原則,必須承認法院有權力在認為控訴書明顯無依據時不接受並退回它。
      二. 若控訴書中載有可作適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實,法院就必須進行審判。
      三. 在審判過程中, 如果法院發現了一些新的事實或者一些有關犯罪具體情節的事實,而這些事實不引起事實的根本改變,並且在保證《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的規則得到遵守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把這些事實歸入確證事實部分。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2 142/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法移民
      - 違反禁止再入境之命令罪(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

      摘要

      一、正如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所規定,“驅逐令”不僅應當載明執行期限及遣返地,還應確定禁止有關人士再入境的期限。
      二、“禁止再入境的命令”與隨後取得或不取得允許被驅逐出澳門的人士入境之文件完全無關,(所謂禁令絕對不取決於是否持有該等文件),這就是說,即使已被驅逐的人士持有該等文件,禁止再入境的命令仍然維持,如果在禁止再入境期限內入境,將觸犯該罪。
      三、如該驅逐令上遺漏確定禁止再入境之期限,法院不能擬制該期限並認定嫌犯在該期限內再入境,因此,必須判其被歸責觸犯的一項違反再入境之禁令罪不成立。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