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3 4/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不充足的瑕疵
      - 查明事實之不可能
      - 少量
      - 法律定性的變換
      - 罪疑唯輕原則

      摘要

      一、當法院因欠缺查明事宜而沒有將納入訂定罪狀的刑事條文的全部有關事實視為獲證明時,即發現此等事宜的查明中存在一項妨礙法律裁判的漏洞;當可得出結論認為,捨此就不可能得出已經得出的法律上的解決方案時,存在著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二、當法院雖然作出調查,但不可能查明吸食及向第三人提供的準確之量,從而在事實事宜中載明被扣押之麻醉品“用於向第三人提供及自己吸食”,就不存在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充足。
      三、雖然面對這種不可能查明個人三日內所需吸食量之證明事實之情況,法院仍以“被扣押之麻醉品用於向第三人提供及自己吸食”之事實為基礎,判嫌犯觸犯毒品法第8條之販賣(廣義)罪及第25條之吸食罪,就招致審判錯誤。
      四、在這種情況下,嫌犯的權利應當按照罪疑唯輕原則得到維護,從而按照獲證明的事實,判處較輕的犯罪,而不是判處被控訴的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3 22/200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對暴力犯罪受害人的保護
      - 工作意外
      - “批閱”的性質

      摘要

      一、在工作中發生的、對公職人員造成傷害、阻礙其正常行使職務的事實一般被認為是“工作意外”。
      二、“批閱”一詞可以有多種理解,必須做出解釋,而解釋的結果又總是要取決於仔細分析它所處的程序和情節。
      三、8月17日第6/98/M號法律第1條第6款規定:“如果傷害是由陸上機動車造成的,或者可以對之適用有關工傷事故或工作意外之規定者,本法律規定不適用。”必須要區分清楚有關工作意外之規定的適用可能性和證實利害相關人可能已經受惠於這一制度的事實。
      四、在授予暴力犯罪受害人某一援助之時,除了“在工作中”這一鑑定之外,還必須核實利害關係人是否已經依據工作意外制度享受過其他的援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3 78/2000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當局對稅務被執行人之傳喚
      - 稅務被執行人之消極正當性
      - 欠缺審理

      摘要

      一、按照在作出被上訴判決時生效的法律而准許在稅收程序的行政階段傳喚被執行人,這一事實不抵觸或違反分權原則;
      二、依據前《稅務執行法典》(由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國令核准且公佈於1951年1月6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69條a項,執行反駁的理由可以是被傳喚人不是繳納被執行之稅款(不論其來源如何)的責任人,故此,一旦依照按法律時間效力規則而適用於本案的上述《法典》而證實了這一點,那麼,被傳喚者就不是執行中的具正當性一方;
      三、做出被上訴判決之法院在被上訴判決中以認為對起訴狀中提出之某些問題之裁判排除對該訴狀中提出之其它問題之審理為理由而不審理某些問題,這一事實不構成作為判決無效之原因的欠缺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3 26/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的無效

      摘要

      所謂缺乏說明理由的無效判決一般是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沒有列舉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或沒有指出其心證所依據的證據,或完全沒有以事實或(及)法律作即使是簡要的分析的判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3 240/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殺人.嚴重過失
      - 刑罰的加重(《道路法典》第66條)
      - 暫緩執行刑罰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精神損害
      - “生命權”
      - 財產損害
      - “所失收益”

      摘要

      一、對於(澳門《刑法典》第134條第2款規定之)重過失殺人罪科處之刑罰,如為在“駕駛過程”中觸犯,應(繼續)是《道路法典》第66條規定之加重的對象,儘管該《道路法典》公佈於1886年《刑法典》生效期間(這與現行法典公佈情況相反),且沒有專門規定及處罰“重過失”觸犯之殺人罪;
      二、駕駛過程中觸犯之重過失殺人罪之行為人被科處之(監禁)刑不應被暫緩執行。
      三、在計算非財產損害時,應尋找能盡量為受侵害者提供消除所受痛苦之愉悅快樂時刻之金額。
      四、所失收益(或“落空”的收益)包括受害人在受侵害之日尚沒有權利取得、但因不法事實而未能取得的利益。因此,它與法律狀況的擁有者資格相關,如果情況不變,本將給他取得該利益之權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