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3/2001 38/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處分原則及請求原則

      摘要

      (譯本)
      在民事訴訟上,處分原則及請求原則基本上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264條、第661條及第668條第 1款e項內。除使訴訟當事人承擔訴訟主動的責任外,還理解為這些原則要求提起請求及陳述用作請求依據的事實事宜,以形成有關訴訟的標的。
      因此,由各當事人負責指明須裁決的議題,而法院所作之判處不可高於所請求的數額或有別於請求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典>第661條第1款),否則無效 (<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第1款e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3/2001 155/200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訴訟程序的中止
      - 先決訴訟

      摘要

      (譯本)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76條1款c項及第279條第1款規定,遇有下列情況法官可命令中止訴訟程序:
      - 訴訟的裁判取決於已提起的另一訴訟(“先決訴訟”)的審判;或
      - 認為出現其他合理理由。
      二、當先決訴訟所審議的問題的解決可更改在另一訴訟作裁判時須考慮的法律狀況時,或當一訴訟案(受制的訴訟)的裁判或審判受另一訴訟案(先決訴訟)所針對或影響時,則一訴訟的裁判取決於另一訴訟的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01 25/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裁判的要件
      - 遺漏摘要指出載於答辯狀的結論
      - 在說明理由中欠缺列舉未經證明的事實
      - 無效

      摘要

      (譯本)
      一、 雖然 (摘要) 指出載於上訴人答辯狀的結論構成其中一個 “裁判要件”(參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 1款 d項),但未作該(摘要)指出者只構成單純 “不當情事”,因為未有明示規定其後果為無效(參見同一法典第106條、第107條及第360條),因此,受該法典第110條的規定規範。
      二、 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的列舉 (參見第355條第 2款) ,是用作取代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就事實上的事宜提出疑問的需要,及容許裁判書展示法院曾特定考慮交由其評價目及對裁判是重要的一切證據事宜。
      三、 “列舉” 是指 “一一指明或說明”,(將經證明或未經證明) 的事實單純援引控訴書或刑事起訴書,不為列舉。
      四、 單純抽象肯定 “載於控訴書的其餘事實未獲證明”,不符合第355條第 2款的法定要求。
      五、 如出現此一情況,則違反上述規定,而該違反引致無效。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01 182/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交通事故及1967年<民法典>第503條
      - “為他人駕駛車輛者” 的責任
      - 風險責任及推定的過錯
      - 無罪推定及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的原則

      摘要

      (譯本)
      一、根據1967年<民法典>第503條的規定(雖然納入在有關“風險責任”的分節內),可向為他人駕駛車輛之人追究其在車輛事故以“過錯”及“風險”形式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二、如在駕駛車輛時正在執行其作為受託人的職務,且未能推翻向其施加的過錯推定,則應對 (推定的) 過錯負責;(參見第3款首部分)。
      三、另一方面,如在駕駛車輛時並非執行上述職務,則應以風險的形式負起責任(參見第3款第2部分)。
      四、如事故是在駕駛者的受託人職務範圍內駕駛車輛時發生的,則不應對該駕駛者適用風險責任的制度,而應適用第503條第3款首部分所規定的“過錯推定”。
      五、在刑事訴訟上,無罪推定原則及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均為現行的結構性基本原則。
      六、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原則,與推定嫌犯無罪的原則相同,並強使審判者必定在案情不清時作有利於嫌犯的評價。
      七、因此,在刑事訴訟方面,如未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及未能證實嫌犯在刑事事宜方面的過錯,則不應為(依職權)判定嫌犯支付賠償的效力而考慮任何的過錯推定(尤其是<民法典>第503條第3款第2部分所規定的推定),因為此與上述各原則相抵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01 23/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期間
      - 傳喚
      - 公務員的錯誤

      摘要

      (譯本)

      一、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94條所載的期間連續進行規則,期間只在司法假期期間中止進行(但有關期間為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或屬緊急程序的期間除外),而非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中止進行。
      二、如負責傳喚被告本人的公務員向被告指明有關期間在該等日子中止,則等同向被告指明一個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間。
      三、為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44條第3款的規則起其作用,被告可在其獲指定的期間內答辯(但僅以原告無主動要求作出新的合符規範的傳喚的情況為限)。
      四、該原則亦對本人通知有效,但透過律師所作的通知不在此限,因為該等專業人士須熟識法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