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28/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就商標註冊作出之行政決定
      - 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之向法院之上訴
      - 該法律制度第282條之對司法裁判之上訴
      - 單純合法性的管轄原則
      - 完全管轄原則
      - 權力分立原則
      - 公共利益
      - 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56條第1款及第2款第11項
      - 在對司法裁判上訴的裁判之前檢察院之檢閱
      - 惡意檢閱
      - 具強化價值之法律
      - 確定為一個月的上訴期間之計算
      - 澳門《民法典》第272條b項及c項

      摘要

      一、授予或拒絕工業產權的決定、或涉及有關轉移、許可或失效之宣佈之決定,或其他任何影響、變更或消滅工業產權之其他宣佈之決定,由於它們係由澳門行政當局之具權限當局(在本案中為澳門經濟局)經行使其在相關事宜上的統治權而發出,且具有具外部效力的任何行政行為制訂規章之本身自然力,因此是名副其實的行政決定。
      二、因此,經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第1條核准的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允許且規定的、針對此類行政決定而向普通管轄法院(現初級法院)提出的“向法院之上訴”,(在此意義上)仍具有對一項行政決定提出之司法上訴本身所固有的性質,為了證明這一特徵,僅需注意立法者本人在該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1條所使用的“司法上訴”這一措辭即告足夠。
      三、由此,合乎邏輯且必然地引致這樣的結果: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2條規定的、針對司法裁判之上訴(該裁判係在針對此類行政決定而提出之上訴中作出)應被視作同樣具有上述行政訴訟之性質,這一性質使該上訴可與針對司法裁判(該裁判係在針對行政行為之司法上訴範疇內作出)提出的“對司法裁判之上訴”相提並論。
      四、為此,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2條規定之事實(即就前述“向法院之上訴”中所作出之判決,“可按民事訴訟之一般法律規定”提出上訴),無法部分廢止該類“對司法裁判之上訴”所固有的行政訴訟的性質。
      五、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2條以及第275條將針對行政決定而提出的“對司法裁判之上訴”及“向法院之上訴”的審理權賦予了平常管轄權法院,而沒有像一開始就本應做的那樣將其賦予行政管轄權法院。事實上,上述兩個條款所被賦予的有用的內延和外涵,應該被理解為完全與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立法者所感覺到的憂慮和需要緊密相關,即將尤其規定於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的、眾所周知的單純合法性管轄原則摒除,使其不再作為與權力分立原則合乎邏輯且合法地互為相關的原則,同時作為取代,要求將審理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轄權中固有的品質輸入民事訴訟。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3款的字面便是這一觀點的證明。
      六、有關工業產權的問題總是包含公共利益,否則立法者就不會規定由一個公共行政實體來負責有關的範疇。
      七、在就有關的行政決定而提出的“向法院之上訴”範疇內作出的司法裁判,如果對這一司法裁判提出上訴之上訴人不是檢察院,則有權限審理該“對司法裁判之上訴”的上訴法院在就此上訴作出裁判前,鑑於有關案件中明顯的公共利益,必須依據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56條第1款首部分及第2款第11項之規定,命令將卷宗移送檢察院作出檢閱,以便其依照程序出具意見書。這是由針對司法上訴範疇內作出的司法裁判而提出的“對司法裁判之上訴”中查明的情形類推而來,後者明示規定於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57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
      八、這一檢閱乃依據澳門《民法典》第9條第1款及第2款之法律規定而作出,它遵守有關上訴固有的公開訴訟性質且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56條第1款首部分及第2款第11項末尾部分之規定的有用效果(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相對於其他狹義上的一般立法而言具有強化之價值),不類似於早前在單純且僅為民事性質的上訴中,在程序法方面所使用的所謂的“檢察院之惡意檢閱”。
      九、而一項強化價值的法律的強大性及其適用,不能倘有地受到單純的普通實體法的一項明示訴訟法規範的擺佈,否則就是顛倒了法律淵源的規範等級。
      十、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提出第275條之“向法院上訴”的法定期間為一個月,自期望提出上訴的決定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之日計算,或如在之前已就有關決定發出證明且該證明係由上訴人提出申請,則上訴應在該證明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十一、因此,當具體且明示確定的期間為自某日起的一個月時,因澳門《民法典》第272條c項之排他性規定,在不妨礙該條e項之規定的前提下,這一期間強制性地要在最後之月與起算日對應之日之二十四時終止。
      十二、沒有對澳門《民法典》第272條b項及c項的累加適用,因為b項之規則只是宜指以日期或小時而確定的任何期間,而非指c項本身所規範的以星期、月或年而確定的期間。
      十三、面對一項規定期間在某一時刻結束的明示法律規範,討論期間的開始時刻是什麼並不是主要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122/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如果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94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勒遷之訴
      - 都市租賃
      - 合同之有效性
      - 固定期限
      - 過去的合同
      - 過去的合同之有效性

      摘要

      一、在舊有的租賃制度中,如果租賃的月租金高於澳門幣800元,便是無效的,因為該租賃以單純的私文書訂立,而法律要求的則是以公文書訂立。
      二、核准澳門《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的第12/95/M號法律第5條第1款賦予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沒有法定形式的過去都市租賃以有效性,但僅以該等租賃係在新法律範疇內提出的訴訟中已被審理及辯論為限,且在符合該新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均具備時方可賦予。
      三、對於規定了固定期限且在舊有制度範疇內無效的合同,只要它在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範疇內不是無效的,則核准《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的第12/95/M號法律第5條第3款也賦予其有效性。
      四、確實期限或固定期限的租賃制度,其效果是為了賦予房東在合同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力或可能性。
      五、在確實期限或固定期限的租賃特別制度中,為了使各當事人可以行使單方終止權,各當事人應事先在所訂立的合同中加入相關條款,表明他們期望在固定期限之制度中訂立該合同,並指出確實期限的期間。
      六、為了使規定了固定期限的過去的合同有效,當事人應該透過在合同文本中加入表明該期望之條款,明示賦予合同以固定期限之特別制度。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111/2002-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再次調查證據
      - 指明有待調查的證據

      摘要

      如果聲請人沒有具體指明有待再次調查的證據,應當初端駁回再次調查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7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起訴批示的上訴
      - 檢察院的正當性
      - 上訴的上呈
      - 訴訟程序的事後無效用

      摘要

      一、如上訴限於起訴批示中裁定檢察院提出的控訴屬正當部分,則該上訴不應立即上呈,而應隨針對終結案件之裁判而提出的上訴一起上呈。
      二、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僅指那些由於留置,無論結果如何,已不能在程序中有任何效力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