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惡意訴訟
一、儘管存在當事人被賦予的訴諸法院時的“自由”(例如選擇其認為最佳保護其請求的訴訟手段、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作出陳述以及指明其認為最適宜的證據手段),但這一自由不是絕對的或無限制的。
很自然地,亦確定了趨向於確保爭議之良好構成以及相應的“對案件予以公正裁判”的某些“限定”。
在這些限定中,應強調《民事訴訟法典》第264條第2款規定的責任,該條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自覺地不提出違法請求,亦不陳述與真相不符之事實、聲請採取純屬拖延程序進行之措施。”
二、從實質上講,所廣泛保護的是訴訟權利及辯護權利 — 因為法律不要求當事人在另一當事人的請求面前,不經反抗便自認敗訴 — 但又要求期望使用此等權利的當事人在作出行為時,使其行為遵守(訴訟)主體間的合作原則、忠誠原則及善意訴訟原則。
三、原則上,當所涉及的是對法律的解釋及將法律適用於事實的問題時,並不適宜將任何人判作惡意訴訟人。
四、但是,在所提起的訴訟中聲稱在30多年前透過口頭合同取得了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且自該日起便作為合法東主及主人用益該樓宇、附入了因租賃該樓宇而由其支付之租金收據並請求宣告是該不動產之所有人的當事人,必定陳述了與事實真相不符的事實並提出了非法請求。因為所涉及的是一項其不可能不知道的“個人事實”,而且所涉及的概念儘管是“法律”概念,但卻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了解的。
- 勞動輕微違反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的瑕疵
- 每週休息日數的賠償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列舉的瑕疵通常引致移送卷宗重新審判,除非該瑕疵可被上訴法院補正 — 該法典第418條第1款。
二、當法院因欠缺事宜的查明而沒有將訂定罪狀的刑事條款的全部有關事實視為經證明時,或者當發現事實事宜查明中的一項漏洞,該漏洞妨礙裁判;當可以得出結論認為捨此就不可能得出已經找到的解決辦法時,方存在這種不充足。
三、當法院認為工作者“在工作合同有效期內,每月享用兩天假期…”已獲證實,但未具體列明實際工作日數,不存在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每週休息日數之賠償,因為透過算術計算容易了解工作者工作的每週休息日數。
- 機動車輛稅及其課徵對象
- 8月19日第20/96/M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及其第8條第5款和第9條第1款
- 稅務當局創制的解釋性傳閱文件
- 機動車輛稅的依職權結算
- 行為的撤銷
- 違法瑕疵
一、按照8月19日第20/96/M號法律第1條第2款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8條第5款及第9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計算機動車輛稅款基礎之計稅價格的機動車輛公開售價,不包括收音及音響設備,儘管依據第8條第4款,該售價包括有關保養、維修和零件替換的金額(以及所有配件之價格)。
二、因此,在傳閱文件中訂定高於車輛公開售價10%(即澳門幣25,000元)的收音及音響設備之申報單價不予接受,且有關差價構成該車輛之計稅價格時,稅務當局不僅僅是在解釋《機動車輛稅規章》第8條第5款,而是在實質性變更機動車輛稅的徵稅對象。
三、基於該傳閱文件所載解釋作出《機動車輛稅規章》第15條第1款a項的機動車輛稅依職權結算,須因違法瑕疵撤銷,因其違反《機動車輛稅規章》第9條第1款及第8條第5款之規定。
- 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 退休意願
一、1999年12月20日澳門政權移交使澳門的政治地位發生變化,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70條第4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對指稱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事宜不予審理。
二、利害關係人本人於1998年9月2日提出並遞交時任澳門總督的聲請書中表明:“澳督以…/…/95號批示承認本人退休權利,並將本人退休金及撫恤金轉至葡萄牙退休儲蓄總局。//透過…的批示許可本人任職至1998年8月31日,但本人於1998年9月1日才獲悉該批示。因此,本人破例提出聲請,聲請允許本人任職至今年10月2日,以做滿任職30年並達到第六次年資獎金。”如注意到聲請人所使用的副詞“破例”一詞,即可看出,聲請人是以一個普通人的標準,在聲請書中充分表明了其於1998年10月2日退休,以及將退休金及撫恤金轉至葡萄牙退休儲蓄總局的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