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152/2000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譯本)
      - 澳門以外判決的審查及確認
      - 訴訟離婚

      摘要

      (譯本)
      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法律秩序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簽訂相互確認民事判決的雙邊協約,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均不為相互確認民事判決的多邊協約的成員,則該法律秩序所屬法官宣示的判決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定各項要件一併成立時方可獲確認。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3/2001-A 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譯本)
      - 法官的拒卻
      -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衝突

      摘要

      (譯本)
      一、聲請法官拒卻,旨在基於重大及嚴重的原因使人對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而拒卻該法官之介入。
      二、在任何情況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衝突本身並不引致法官與嫌犯之間的任何衝突,所以當涉及與嫌犯之間的衝突中能顯示法官缺乏中立及公正無私的情況,方可以此作為拒卻附隨事項的依據。
      三、為了提出拒卻法官的依據,應在審議的訴訟情況中對獨立性及公正無私的缺乏作客觀及具體的評估,即應該存有具體材料 , 其容許得出 “法官已取得或表露出客觀地顯示其獨立性及公正無私明顯受到影響的意向” 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11/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刑事上訴
      - 上呈時間
      - 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

      摘要

      (譯本)
      一、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7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況外,“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上訴亦應立即上呈”;(參見第2款)
      二、被留置的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應指留置上訴引致在訴訟案中不能產生在上訴理由成立時的任何效力的情況,即儘管上級法院的裁判對上訴人有利,上訴人仍不可利用該裁判。
      三、如在 “適時” 審議上訴及其理由成立之後可使一切沾有瑕疵的行為或其附帶的行為均變為非有效,則留置上訴就不會使該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2/2001 150/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刑罰的選定
      - 以罰金代刑
      - 有條件的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譯本)
      一、在剝奪自由與不剝奪自由之間,選定刑罰應考慮刑罰是否適當及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二、由於上訴人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曾犯罪,故罰金是不適當及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且以罰金代刑也不可滿足預防再犯罪的需求。
      三、在決定暫緩期執行徒刑時,須考慮的要素具體上是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時的情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2/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販毒罪
      -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救的矛盾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譯本)
      一、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僅在核實該事實上的事宜時出現阻礙作法律裁判的漏洞的情況下或在法院未對在案卷中已就案件提出的控訴、辯訴或討論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始出現。
      二、在發現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經證明的事實與未經證明的事實之間或證據的說明理由與判決之間絕對性不相容且不可透過上訴所針對的裁判解決的,則出現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救的矛盾”。
      三、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須顯明易見突出審判者在視某事實已獲確立或已獲證明方面犯了明顯錯誤,即在裁判上立即發現法院作出了與經證明的事實或未經證明的事實相反的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