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5/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綁架” 及 “勒索” 罪
      - 犯罪的 (真正) 競合
      - 量刑; 特別減輕

      摘要

      (譯本)
      一、 “綁架罪與勒索罪之間不存有任何表面競合,而是在這兩個法定罪狀之間存有一個真正的實質競合,因為該兩個法律規定所保護的法益各異 - 其一為財產 (在勒索的情況) ,另一為人身自由(在綁架的情況)” 。
      二、 為 “特別減輕刑罰” 而適用<澳門刑法典>第66條的規定,這不是自動的。
      因此,在事實的不法程度強烈及行為人的罪過嚴重的情況下,例如在綁架罪及勒索澳門幣五百萬元的罪所發生的,不應行使特別減輕的權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199/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收容非法移民罪
      - 義務衝突

      摘要

      (譯本)
      一、行為人在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而在其履行上互不相容的義務,且履行其中一個義務便會違反另一或另一些義務時,方有義務衝突情況出現。
      二、在澳門不收容作為非法移民的妻子的義務,與居住於澳門且享有往返中國/澳門自由的丈夫須履行的夫妻同住義務之間不會有衝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10/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刑法的適用
      - 減輕情節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譯本)

      一、如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的犯罪的任何實施行為均未在澳門作出,則按<<刑法典>>第7條的規定不可適用本地的刑法。
      二、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捕的持有及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的無證者向刑事起訴法官作出的單純自認,具有極微的減輕價值。
      三、行使<<刑法典>>第66條所指的特別權能,是以在犯罪之前、犯罪時及犯罪之後的大量情節可明顯減少罪過、不法性或處罰需要性作為前提。
      四、<<刑法典>>第66條第2款以舉例方式列舉該等情節。
      五、如證實僅對事實作譴責便起阻卻再犯罪的作用,則才可命令暫緩執行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24/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
      - 販毒
      - 軟性毒品

      摘要

      (譯本)

      一、如裁判書因未核定事宜而未載明對納入於設定罪狀的刑事規定是重要的一切事實,則才出現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
      二、雖然法律未將硬性毒品(烈性或高強度毒品) 與軟性毒品 (安靜劑或低強度毒品) 區分,但在具體的刑罰幅度上應加以注意,因為鴉片對個人及社會的遺害甚大。
      三、如販毒者被發現攜帶用作交易的大麻超逾2公斤,則無理由依該標準解釋任何寬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01 183/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因偵查不足而無效
      - 在期間以外對無效的爭辯
      - 由公務員實施的偽造
      - 授權書及證明在檔案上的略去不提
      - 刑事責任
      - 文件的公信及公務員的公信

      摘要

      (譯本)
      一、因偵查不足而引致的無效可予補正,但僅以在作出終結偵查批示或控訴批示通知日起的期間內,無人對該無效提起爭辯的情況為限。
      二、如嫌犯未獲作終結偵查批示或作控訴批示的通知,則因偵查不足而引致的無效的爭辯期間,由審判日期的告示通知起算。
      三、公務員所實施的偽造罪的構成要素,在於公務員意圖造成他人或本特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正當利益,在法律賦予公信的文件中略去不提一些由該文件所擬證明或認證的事實。
      四、此由公務員實施的罪,是以偽造法律賦予公信的文件作為前提。
      五、不依照平常的手續並在缺漏文書行為的情況下製定文件,但在文件上並無略去不提該文件擬證明或認證的事實,不構成偽造的行為。
      六、一名公證員在製定一份公證書時,僅未將訂立行為人的委託人所簽發的授權書存檔,亦未在公證書上說明已將之存檔,又或已說明將之存檔而事實是未如此為之,仍不構成«澳門刑法典»第246條規定及懲罰的偽造罪,只可能說是犯有行政上或法律上的不法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