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01 86/200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判決的無效
      - 法律規定的未指明
      - 對疑問的回答
      - 過當回答
      - 商用不動產的租賃
      - 承租人地位依法的轉移
      - 租金的預付

      摘要

      (譯本)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即現時的第571條)第1款b項的規定,遇有完全欠缺作為裁判理由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的情況,判決方無效。
      二、如在依據部分欠缺說明用作支持判決的任何規定、規則及原則,則屬絕對欠缺,其後果就是<<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即現時的第571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無效。
      三、宣告第一審所宣示的判決無效後,上訴法院得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15條準用的第749條的規定審理上訴標的。
      四、如在卷宗中未能提供足以支持法律裁判的事實事宜,則對疑問的回答有缺漏者才可引致審判的撤銷。
      五、作為<<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第32條一般規則之例外情況,當事人均可根據該法規第115條的規定,對用作開設商業埸所的不動產自由約定租金的預付。
      六、根據<<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第91條的規定,取得已簽有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產業者,依法承受前所有人的全部權利及義務。
      七、根據<<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第67條第1款a項的規定,如無欠繳租金,則無依據解除合同及進行隨後之勒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01 203/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開發空頭支票” 罪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譯本)
      一、“開發空頭支票” 罪的行為人是初犯者且在不到庭受審後將被判支付的賠償金額存於任由法院支配的銀行戶口內,不影響在上訴的層面上裁判暫緩執行被判的徒刑。
      二、在判處向被害人支付一金額作為 “賠償連同直至悉數支付日的法定利息” 的情況下,暫緩執行刑罰須受支付有關利息的條件限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