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229/2001-A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司法援助

      摘要

      如果請求給予司法援助的申請人絕對遺漏請求之目的,即 “極而言之” 未依據8月9日第41/91/M號法令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明確指出該目的,則該請求應予初端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6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惡意訴訟
      - 判處罰金

      摘要

      一、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憑視為獲證實的事實事宜及其不適宜支持所作出的法律上的裁判而訂定。換言之,當裁判文本中因欠缺查明事宜而未載明有關納入法律條款的全部事實。
      二、當查實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證明性理由說明與裁判本身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不相容性時,方應當認為一項裁判存有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三、當事人歸根結底承擔一項善意的一般義務;訴訟上的惡意基本上是指濫用程序、違反本著真實性及可靠性作出行為的義務,即不提出違法請求的義務、不列舉違反實際情況的事實以及不提出純粹拖延性的措施。
      四、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亦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僅)規定對於訴訟程序中惡意訴訟的 “當事人” 判處罰金。
      五、如證實代理人(或公設辯護人律師)之惡意,法院應依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8條之規定,(僅)將其知會澳門律師公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67/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勒索罪
      - 法院的心證
      - 以重大惡害相威脅

      摘要

      一、法院以合議庭聽證中調查的全部資料為基礎形成其心證,或者是透過一名或多名嫌犯的聲明、證人證言之途徑,或者是透過檢查卷宗,將這些資料互相結合的途徑。
      二、法院此項心證是不可審查的,也不能認為 “合議庭裁判因遺漏本來應當作為依據的事實理由而無效”,這項遺漏表現為欠缺支持法院心證的證據。
      三、勒索罪的構成要素為:
      a) 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
      b) 強迫作出使某人有所損失之財產處分;
      c)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
      四、以重大惡害相威脅應當以下列思想作為指導:
      a) 應當將下述看法視為是穩固的:就重大惡害本身而言,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即,惡害或損害(人身或財產損害方面的,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不必然是不正當的,換句話說,行為之實行,威脅的標的不一定構成一項刑事不法行為或其他任何種類(民事、勞動等)不法行為。
      B) 必須考慮威脅行為能否適當地強迫受威脅的人按照作出威脅者的要求作出行為,為此效果,應當採用 “客觀—個別” 標準:客觀者,因為訴諸普通人的判斷;個別者,因為須考慮到作出威脅的具體情節。
      五、在具體情況中,對於普通人而言,結合受害人之反應及隨後行為(正如獲證明事實本身所示,已經造成 “非常害怕” )威脅的惡害對於受害人之財產處分屬重要及相關時,就達到了嫌犯希望的強迫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83/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上訴
      - 理由闡述及結論
      - 誹謗罪
      - 私罪及半公罪
      - 檢察院提起控訴的正當性
      - 以控訴書沒有包含的事實起訴
      - 訴訟上的無效
      - 應徵收費用的附隨事項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的規定,上訴應當說明理由,所謂說明理由是指製作一份訴訟文書,列舉上訴的依據並以結論結尾,該結論中以分條縷述方式由上訴人簡述或歸納上訴請求的理由,否則駁回上訴。這些是合理的做法,因為正是以這些結論為依據來界定有待解決的問題,也是以這些結論為出發點界定上訴法院的審理權。
      結論應當只是理由闡述書文本中所提出的依據的歸納,因此,正如已經提出但結論中沒有包含的事宜並不重要一樣,對因未作出陳述而(視為)不存在之事宜之摘要內容,亦應視為不重要。
      二、私罪(狹義),是指檢察院對此罪提起控訴的正當性,需要納入一份自訴狀之犯罪。而半公罪是指此等正當性僅取決於一項告訴的犯罪(不需要受害人/輔助人的自訴狀)。
      三、如受害人是司法官,嫌犯被指控的誹謗罪是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及第178條規定及處罰的。考慮到該法典第182條之規定: “本章之罪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屬第178條及第181條所規定之情況者,僅需告訴即已足夠” ,容易得出結論認為,對於檢察院來說,可以正當地以此罪提起控訴,僅需存在告訴即已足夠。
      四、只要事先遵循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85條第1款規定之手續,含有控訴書中未列入的事實的起訴指示就不容指責。
      五、須徵收費用的附隨事項是獨立於引致本身的訴訟行為並具有專門目的的訴訟程序正常進行之外的事項。
      因此,應當認為 “預審” 階段是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範疇內的正常階段,對於判處上訴人支付司法費用無任何理由,因為已經適當及合法地提出了聲請。
      因此,這一項程序的發起,不能以附隨事項的名義徵收費用,而只應當最後按澳門《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2款的規定加以考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115/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預約合同
      - 對疑問的回答
      - 不履行(違約)
      - 合同之解除
      - 債務之存在
      - 催告

      摘要

      一、當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存有爭辯性理解時,法院就立約人制訂該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之事實作出疑問,是正當的。
      二、訴訟以外的通知,本身不產生權利及義務,但是透過該訴訟以外的通知得傳達意思表示(包括要求被通知人做出行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例如依據澳門《民法典》第805條對債務人作出催告通知。
      三、但是被催告之債務的具體存在,不是命令作出訴訟以外通知的前提。它也不妨礙法院嗣後在聲請人提起的訴訟中,將作為該訴訟以外通知之依據的權利具體視為並不存在。
      四、原則上,不履行一個預約合同指不訂立所承諾的合同或確定合同。無論是什麼原因,它均納入不履行債務的一般制度中,其後果主要是必須予以特定執行及解除合同。
      五、在解除合同的制度中,已交付定金的情況不同於未交付定金的情況。
      六、如已交付定金,交付定金之當事人基於可歸責於其本人之原因而不履行債務者,他方立約人有權沒收交付物;如因可歸責於他方立約人以致合同不被履行,則交付定金之當事人有權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七、如果從被視作確鑿之事實中或依據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得不出透過司法途徑作出的訴訟以外的通知所催告之債務存在這一結論,則不得認為被催告一方違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