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犯罪的一般預防
-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
一、為著給予假釋的效果,《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要求的實質要件,與維持及維護法律秩序之不可放棄的起碼要求形式之一般預防考慮緊密相關。
二、如果對於現上訴人/囚犯服完刑期之前獲釋對澳門社會可能造成之影響作出客觀評價後,不能得出結論認為,該囚犯的提前釋放不影響本地社會對於因其犯罪而違反的刑事規範的效力及有效性之信任與期望,應當認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為假釋規定的實質要件不具備,因此,不能給予假釋,不論第56條第1款a項同時要求的其他實質要件是否具備,即使第1款本文中訂定的形式前提已告齊備亦然。
- 上訴的棄置
- 遲延
- 告誡性催告
- 債之確定不履行
一、如果抗告人就所提起的抗告沒有提交理由陳述,則依據1967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90條第1款及第2款裁定這一上訴被棄置。
二、告誡性催告是將遲延轉變為確定不履行義務的必由之路。
- 第2/90/M號法律第7條第2款
- 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
如果嫌犯之財產利益乃是因成功地為女子提供了非法進入澳門之協助並因此收受這些女子之賣淫所得,則該嫌犯應在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7條第2款而非第1款範疇內被處罰,不論是否同時具備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犯罪(就後一項罪行之構成而言,只需為著賣淫目的而引誘、吸引或使他人誤入歧途即告足夠,即使經該人同意亦然)。
- 控訴
- 不予接受的司法批示
一、控訴應載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3款各項列舉的事項並遵守其規定。
二、即使控訴中作出的事實描述中載有不應視為“事實事宜”的事項,審判法官仍可繼續進行程序,指定舉行審判聽證之日期,條件是,如果排除這些事項,其餘部分仍可判處嫌犯被指控的犯罪(如獲證實)。
- 司法援助
- 前提
- “求助法律及訴諸法院”
一、聲請人不持有在澳門“居住”(“包括暫時居住”)之身份,僅具“旅遊者”身份,就不具備第41/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前提之一,故應駁回其司法援助。
二、“居住”或姑且稱之“居住權”(“包括暫時性居住權”)之概念,與“旅遊者”(僅持有“逗留權”者)的地位完全不同,後者是現聲明異議人曾(或現在)持有的唯一身份。
三、這種居住要件,絲毫不妨礙“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之權利),因為有關事宜與此權無關,目的只是將司法援助限惠於澳門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