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03 253/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合同
      - 休息權
      - 周假
      - 自願服務
      - 法定條件

      摘要

      一. 僱主應於每七天中給予工人足夠24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強迫工人在其休息日為自己提供服務,除非遇到第17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時才可以主動要求工人提供服務,或者在工人自願提供服務的情況。

      二. 休息權乃法律賦予勞動者指在恢復其體力和減輕心理負擔以及保持個人健康狀態的權利。對於僱主來說,這是其僱員所享有的一個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得在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下令其僱員無法享受或減少享受此權利。但是法律並沒有禁止工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於周日提供自願的服務。

      三. 工人自願在周假提供服務的情況的,並不享有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4款規定的補假一天的權利。
      四. 如果一個勞動合同規定了符合法律所創設的勞動條件及產生的法律效果,我們就不能視之為使工人的勞動條件降至法定條件之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03 157/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破產
      - 對破產提出異議
      - 欠缺向本人作出傳喚或通知
      - 判決無效
      - 終止支付
      - 浪費財產
      - 破產人之債權
      - 債之履行的可能性

      摘要

      一、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是相互獨立的程序,因此,以欠缺向本人作出傳喚或向本人作出通知為由在執行範圍內對無效提出的爭辯,在對破產提出異議之程序內不予審理,但這不妨礙就欠缺向本人作出傳喚或向本人作出通知作出陳述,並將之作為一項事實納入獲合法受理之異議依據中。
      二、在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之範圍內,如果執行乃是基於轉為確定不足一年的給付判決,那麼在作出查封後,將向被執行人本人通知最初聲請以及確定查封之批示,以便在10日內提出異議或聲情以其他具足夠價值之財產取代被查封之財產。
      三、僅當體現為一種絕對欠缺時,才存在(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第1款b項規定的欠缺理由說明,儘管此等欠缺可以僅指欠缺事實上的理由或者僅指欠缺法律上的理由。
      四、在宣告判決無效後,上訴法院得依據卷宗所載的事實事宜作出裁判,但條件是此等事實事宜足夠據以作出法律上的裁判。
      五、在(一方當事人)對終止支付理由作出陳述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得透過異議證明這一狀態並不存在,而不存在的原因要麼是因為不存在將作出之支付,要麼是因為債權未到期或已進行了支付,甚至是因為有不作出該支付的正當及合法理由。
      六、破產是在執行過程中被聲請的,而在未向被執行人本人通知執行及查封的情況下,該被執行人已經出賣了被查封的財產。因此,以終止支付被聲請執行之債務為理由的破產,其理由不能成立,因為被執行人沒有被召喚至法院以行使其規定於第811條第3款末尾部份的正當權利,尤其是“聲請以其他具足夠價值之財產代替被查封之財產”,或者為終止執行而作出“自願支付”—《民事訴訟法典》第916條。
      七、在債務人出售其財產的行為未顯示他具有無法償付其承諾的意圖前,即使查明有浪費行為,亦不能宣告債務人破產。
      八、在對破產提出異議的範圍內,已查明存在破產人為權利人的債權,且其金額遠高於向現破產聲請人/債權人舉借的債務,因此已證明破產人不會喪失向聲請宣告破產人履行其債務的正常可能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3 89/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上訴
      - 駁回

      摘要

      如上訴涉及“法律上的事宜”,上訴人未遵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責任,應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3 75/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 前提

      摘要

      在1886年《刑法典》範疇內,第120條作為給予假釋之同時具備之前提規定:被判處之徒刑超逾六個月,服刑過半且證明囚犯適應善良生活之意思及能力。
      因此,欠缺上述任一前提(無論形式還是實質前提),必然意味著不給予該提前釋放。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3 8/2003-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罪
      - 重要事實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無理由說明
      - 特別減輕
      - 未滿十八歲的人

      摘要

      一、如證實持有麻醉品不是用於自己吸食,且未證實嫌犯是吸毒者,就不應載明用於吸食之麻醉品之量的證明事實,因為該法律問題無關已被承認並由法院負責調查的吸食罪。
      二、根據第355條第2款,判決之理由說明不僅是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指明用於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還包括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這一條文規定了事實事宜之裁判及法律事宜之裁判的理由說明。
      三、我們認為,事實事宜之理由說明是列舉獲證明的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裁判),以及指明用於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裁判的理由闡述)。而法律上的裁判的理由說明,則事關“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的闡述”,對此程序法要求應當“儘管扼要但盡可能完整”。
      四、作為裁判依據之理由闡述是法律上的理由說明,並附同指明獲證明的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事實上的理由)及事實之法律框架(法律上的理由)。
      五、只要沒有指明獲證明及未獲證明的事實,或者沒有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就存在著無效;只有絕對性地沒有解釋法律規範及/或法律原則以作為其裁判的依據,就存在著因欠缺(法律上之)理由說明之無效。
      六、在犯罪時未成年的事實,本身不能自動地導致特別減輕,應當結合卷宗中查明之所有情節,據此可以認定相當減輕了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罪過以及刑罰的必要性(《刑法典》第66條第1款)。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