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2/2001 150/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刑罰的選定
      - 以罰金代刑
      - 有條件的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譯本)
      一、在剝奪自由與不剝奪自由之間,選定刑罰應考慮刑罰是否適當及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二、由於上訴人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曾犯罪,故罰金是不適當及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且以罰金代刑也不可滿足預防再犯罪的需求。
      三、在決定暫緩期執行徒刑時,須考慮的要素具體上是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時的情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2/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販毒罪
      -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救的矛盾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譯本)
      一、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僅在核實該事實上的事宜時出現阻礙作法律裁判的漏洞的情況下或在法院未對在案卷中已就案件提出的控訴、辯訴或討論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始出現。
      二、在發現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經證明的事實與未經證明的事實之間或證據的說明理由與判決之間絕對性不相容且不可透過上訴所針對的裁判解決的,則出現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救的矛盾”。
      三、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須顯明易見突出審判者在視某事實已獲確立或已獲證明方面犯了明顯錯誤,即在裁判上立即發現法院作出了與經證明的事實或未經證明的事實相反的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24/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
      - 販毒
      - 軟性毒品

      摘要

      (譯本)

      一、如裁判書因未核定事宜而未載明對納入於設定罪狀的刑事規定是重要的一切事實,則才出現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
      二、雖然法律未將硬性毒品(烈性或高強度毒品) 與軟性毒品 (安靜劑或低強度毒品) 區分,但在具體的刑罰幅度上應加以注意,因為鴉片對個人及社會的遺害甚大。
      三、如販毒者被發現攜帶用作交易的大麻超逾2公斤,則無理由依該標準解釋任何寬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10/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刑法的適用
      - 減輕情節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譯本)

      一、如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的犯罪的任何實施行為均未在澳門作出,則按<<刑法典>>第7條的規定不可適用本地的刑法。
      二、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捕的持有及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的無證者向刑事起訴法官作出的單純自認,具有極微的減輕價值。
      三、行使<<刑法典>>第66條所指的特別權能,是以在犯罪之前、犯罪時及犯罪之後的大量情節可明顯減少罪過、不法性或處罰需要性作為前提。
      四、<<刑法典>>第66條第2款以舉例方式列舉該等情節。
      五、如證實僅對事實作譴責便起阻卻再犯罪的作用,則才可命令暫緩執行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199/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收容非法移民罪
      - 義務衝突

      摘要

      (譯本)
      一、行為人在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而在其履行上互不相容的義務,且履行其中一個義務便會違反另一或另一些義務時,方有義務衝突情況出現。
      二、在澳門不收容作為非法移民的妻子的義務,與居住於澳門且享有往返中國/澳門自由的丈夫須履行的夫妻同住義務之間不會有衝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