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勒遷之訴
- 都市租賃
- 合同之有效性
- 固定期限
- 過去的合同
- 過去的合同之有效性
一、在舊有的租賃制度中,如果租賃的月租金高於澳門幣800元,便是無效的,因為該租賃以單純的私文書訂立,而法律要求的則是以公文書訂立。
二、核准澳門《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的第12/95/M號法律第5條第1款賦予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沒有法定形式的過去都市租賃以有效性,但僅以該等租賃係在新法律範疇內提出的訴訟中已被審理及辯論為限,且在符合該新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均具備時方可賦予。
三、對於規定了固定期限且在舊有制度範疇內無效的合同,只要它在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範疇內不是無效的,則核准《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的第12/95/M號法律第5條第3款也賦予其有效性。
四、確實期限或固定期限的租賃制度,其效果是為了賦予房東在合同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力或可能性。
五、在確實期限或固定期限的租賃特別制度中,為了使各當事人可以行使單方終止權,各當事人應事先在所訂立的合同中加入相關條款,表明他們期望在固定期限之制度中訂立該合同,並指出確實期限的期間。
六、為了使規定了固定期限的過去的合同有效,當事人應該透過在合同文本中加入表明該期望之條款,明示賦予合同以固定期限之特別制度。
- 再次調查證據
- 指明有待調查的證據
如果聲請人沒有具體指明有待再次調查的證據,應當初端駁回再次調查的請求。
- 起訴批示的上訴
- 檢察院的正當性
- 上訴的上呈
- 訴訟程序的事後無效用
一、如上訴限於起訴批示中裁定檢察院提出的控訴屬正當部分,則該上訴不應立即上呈,而應隨針對終結案件之裁判而提出的上訴一起上呈。
二、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僅指那些由於留置,無論結果如何,已不能在程序中有任何效力的上訴。
- 編制外合同
- 不續期意向
- 不可提出司法申訴之行為
- 上訴因欠缺標的而被駁回
行政當局就同有利害關係之個人之前簽訂的編制外合同不予續期一事所表示的意思不可提出司法申訴,因此,對表示該意思之行為提出之司法上訴必定因缺乏標的而被駁回。
- 羈押
- 強烈跡象
- 持有禁用武器罪
- 現行犯
- 現場筆錄
- 證據的有效性
一、羈押的強制措施的決定是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之前提之存在以及第188條規定的要件之符合而作出。
二、強烈跡象就是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痕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多於否定,也就是說,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確信嫌疑人實施了該行為比沒有實施更有可能。這裏不要求刑事審判中的肯定或真確。
三、如現場筆錄中提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26條第1款列舉的全部事實要素,按第226條第2款之規定,嫌犯之簽字在法律上(不重要)。
四、治安警員只是製作描述在現行犯情況下拘留嫌犯之現場筆錄,沒有正式錄製嫌犯之聲明,不能認為存在著治安警察局調查的嫌犯聲明形式之證據。
五、嫌犯在警察設施內被毆打之陳述,不影響描述在現行犯情況下拘留嫌犯之措施之現場筆錄之有效性。
六、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定之要件並非累加/同時適用的,而是選擇性適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