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犯罪前科
禁止入境
違反法律瑕疵
欠缺理由說明
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
摘要
1. 在禁止入境的事宜上,只有當行政機關所定出的禁止入境期間有着粗疏謬誤,或明顯的錯誤,又或明顯地不合理的情事,法院方可介入裁定被上訴行為過當和違反適度原則而將之撤銷。
2. 行政機關作出行為時要履行說明理由的義務是讓利害關係人清楚明瞭行政機關是基於甚麼事實和法律的理由作出如此的決定,以便利害關係人能審視這依據後,再衡量和決定行政行為應否予以接受或依法就其合法性提出行政途徑或司法手段的爭議,以維護其自身的權益。
3.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理由說明的標準在於令一個擁有正常理解能力及一般洞察力的相對人能夠明晰及理解行政當局作出某個行政行為的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即使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並不豐富,但如仍能讓所針對的人了解其請求不獲批准的原因,那麼該行為不存有欠缺理由說明或理由說明不足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