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量刑
- 緩刑
1.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共同犯罪人各按其罪過處罰(《刑法典》第28條),罪過不同,刑罰亦有所不同。
3. 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4. 緩刑的實質要件,即,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希望保障的法益。對行為人將來行為的預測,需要考慮可預測的風險,且有具體的資料予以支持,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正面的、而非負面的情況。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 量刑
- 緩刑
1.法院根據刑罰的目的,經綜合考量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罪過,結合所有獲證明的量刑情節得出一整體印象,在法定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間選擇一適合的刑罰。法院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3. 緩刑的實質前提要件,即,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希望保障的法益。對行為人將來行為的預測,需要考慮可預測的風險,且有具體的資料予以支持,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正面的、而非負面的情況。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 《勞動關係法》第51條
1. 《勞動關係法》第51條要求,如屬合理缺勤,僱員至少須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該缺勤屬不可預見,僱員則須儘早通知僱主。除通知外,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證明以解釋有關缺勤的事實。如沒有通知、沒有提交證據或缺勤的解釋不屬實,有關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2. 如合理缺勤屬不可預見,僱員須儘早通知僱主。僱員已經盡早聯絡僱主作出通知,但是,僅因非其本人的原因而使通知未能有效傳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不應由該員工承擔。
3.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51條的規定,僱員應承擔作出通知、提交證據及採用真實的證據和解釋三項責任,然而,提交證明的責任存在例外情況,並非所有的合理缺勤的情形均能夠取得證明。提交證明的目的在於僱員向僱主解釋導致其缺勤的事實是正當的、合理的,證明是輔助證明事實正當性及合理性的手段,屬實的解釋才是必不可少的要件。不能簡單地將缺失證明之缺勤籠統化認定為不合理缺勤。再者,並非所有的證明可以即時取得並提交,應因應具體情況予以一合理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