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職務僭越罪
改判無罪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在職務僭越罪有罪判決書中曾指出:「至於第二嫌犯,其本身具備中醫執業資格,……一名執業中醫生使用涉案西醫診斷儀作為輔助診斷儀器本身未見有僭越之嫌疑」。既然如此,上訴庭得改判第二嫌犯沒有犯下職務僭越罪,這便使當初對她作出工作安排的第一嫌犯也沒有犯下此項罪名。
刑罰的選擇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第二嫌犯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合議庭不同意原審法院的立場,認為本案對第二嫌犯科處罰金並不適當,亦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應該選擇徒刑作出處罰。
- 緩刑條件
- 損害賠償
1. 本案中,上訴人(輔助人)在案件送到初級法院排期審理後提出申請並獲批準成為輔助人(詳見卷宗第126及137頁),而輔助人則沒有就檢察院提出的控訴表達任何態度,只是黙示支持及跟隨。
鑑於此,上訴人並未能證明提出量刑的質疑對其有切身利益。
2. 分析原審判決可見,該判決用了相當的篇幅(我們認為是有說服力的)說明了在確定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存在的未查明的事實,並表明僅憑原審認定的已證實的刑事事實不可作出一嚴謹的民事內容裁判。
事實上,我們稍加審視一下原審定罪的事實就可以發現,該事實明顯不足以認定嫌犯所應付的民事責任---上訴人與嫌犯之間存在的複雜的民事糾紛遠不像刑事定罪事實那樣簡單。
侮辱罪
講粗話
嚴人寬己
溝通時的用語特點
講粗話時的情景
改判無罪
無須支付賠償金
一、 在一陌生人面前用有傷大雅之言詞去指稱對方的女性隨行人士,自訴人此舉措已顯示出她本人也在用這種言詞去與陌生人溝通。
二、 如此,她指責當時先被其以有傷體統之言詞指稱的嫌犯以粗話侮辱她,豈非自相矛盾、豈非屬嚴人寬己之舉?
三、 因此,上訴庭考慮到自訴人在與涉案陌生人溝通時的用語特點和嫌犯隨後向自訴人說出粗話時的情景,認為得直接改判嫌犯並沒有犯下侮辱罪。
四、 由於嫌犯的侮辱罪無罪,嫌犯便無須向自訴人支付任何涉及該控罪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