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嗣後提交文件、自由心證
摘要
- 在上訴中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嗣後提交文件,否則將不能獲准附入卷宗內:
1. 不能於辯論終結前提交之文件;或
2. 用作證明於提交訴辯書狀階段後出現之事實之文件,或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導致有需要提交之文件。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的理由。然而,原審法院亦認定了第一嫌犯在事件中有參與遊說被害人,而第三嫌犯亦進行了拖延行為,但是正如原審法院所分析,在欠缺其他有力佐證下,相關拖延行為並不必然等同於彼等參與詐騙行為。因而未能肯定地認定彼等以詭計令被害人作金錢兌換。有關的事實之間並不存有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以及兩上訴人(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根據已證事實,原審法院並未證實第一及第三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在這前提下,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兩上訴人對上述兩名嫌犯提出的民事請求的決定,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