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22 202/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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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22 714/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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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22 33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扣押物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綜合及邏輯分析案中相關證據後,認定在知悉剩餘的款項有至少一半屬於被害人,仍然在被害人反對的情況下將款項存到自己戶口,並從這些行為推斷出兩名嫌犯存有詐騙被害人的故意。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分析原審判決,原審法院一方面在未證實的事實中表明未能證實該款項為第二嫌犯犯罪所得,而另一方面又在理由說明及結論中認定該等款項為其在案中的犯罪所得並裁定將之充公。這很明顯出現了矛盾,且不可補正及克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22 5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過錯責任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主上訴人引用卷宗內第385頁所載的觀看錄像報告而引證其論點,然而,除了審查相關錄像報告,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多次及仔細地直接觀看了相關錄影片段,並從逐秒的片段中對有關情況作出了詳細的分析,以及作出了認定。
      關於主上訴人的傷患情況以及是否因傷需要坐輪椅方面,原審法院亦詳述了相關認定的依據。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尤其是錄影片段,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相關事實,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從屬上訴人方面,保險公司主要提出公共交通車輛司機沒有義務確保巴士上所有乘客坐穩或站隱下方可起動巴士行駛,因此,巴士司機(嫌犯)沒有違反任何義務。從屬上訴人的上述觀點過於片面,而本院同意原審法院所裁定,在司機有條件確保乘客坐穩站穩才啟動車輛時,不應輕視這一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因為這正正是作為駕駛公共交通車輛的巴士司機的首要謹慎義務。

      2. 考慮巴士車速正常,但是嫌犯(巴士司機)沒有注意車上乘客是否站穩便起動,違反了其謹慎義務,然而,民事原告(巴士乘客)在巴士上有部分時段沒有握着或扶着固定物,且另一手拉着購物車,民事原告這一不謹慎行為是造成是次意外的主要原因。
      基於此,考慮雙方所違反的謹慎義務程度,本院認為應該訂定本案中嫌犯(巴士司機)對是次意外應承擔20%的過錯責任,而上訴人應承擔80%的過錯責任。

      3.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三十八萬元的賠償金沒有明顯不適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22 487/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股東取得公司資訊權利
      程序中止
      濫用訴訟權利
      無效情事
      訴訟費用的爭議

      摘要

      1. 即使一有限公司已針對其一名股東提起旨在解除其股東身份的訴訟,單純這一待決訴訟的存在不足以支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中止由該股東根據《商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規定提起的司法程序。
      2. 訴訟主體沒有按法定抽象的行為模式作成或參與訴訟行為或遺漏作出行為,則該行為(作為及不作為)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構成訴訟不法行為,而可能導致產生違法的法律後果,但僅在法律明示規定時方構成訴訟上的無效情事。
      3. 享有權利的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儘管在形式上沒有違反特定法律條文的規定,但其行使權利明顯地侵犯了善意原則、善良風俗或背離了立法者在設定該權利時擬希望產生的社會或經濟目的時,則構成不當行使權利,亦即是濫用權利。
      4. 作為股東,尤其是非參與行政管理的股東,獲賦予取得資訊的權利其中之一的理由是讓彼等即使不參與日常運作管理,也有途徑獲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藉此能有條件行使股東權利和維護作為股東應享有的利益,這一權利在不設監事會或監事的公司中尤顯其必要性。因此,《商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g項就股東可取得的資訊範圍規定的解釋不應被過度限縮。
      5. 根據這一規定,如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分擔不服,應先向原審法官提出爭議,若對原審法官就爭議作出判決仍不服和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成立時方可以平常上訴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