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經分析原審法院的判決,原審法院根據相關醫學鑑定書認定民事原告因傷留有後遺症,再結合相關單據及證人證言,認定民事原告仍需接受治療以及相關的費用,有關證據的審查並未違反任何規則或經驗法則。
由於後遺症治療亦屬於治療需要,與交通意外存有因果關係,而責任人亦應對相關費用作出承擔。
2.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因傷尤其是雙膝疼痛、右肩疼痛伴活動稍受限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身心症狀(如焦慮的心情及注意力不集中)等後遺症,以及意外後所引起的焦慮、難以入睡、恐懼等情緒問題,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所遭受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定出澳門80,000萬元的賠償金沒有明顯過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