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關於充公犯罪所得的決定
就訴訟程序上的無效之爭辯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3款c項
以原審既證事實作為決定的事實依據
對控訴事實的答辯
辯論原則
1.《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庭在作出涉及該法典第355條第3款c項所指的範疇的關於充公犯罪所得的決定之前,必須聽取被如此充公犯罪所得的人的意見。
2. 無論如何,既然上訴庭在裁判書內作出的本屬上述法典第355條第3款c項所指範疇的判處決定,亦是以原審既證事實為事實依據,而原審相關事實均是來自原審法庭對控訴事實的認定,且原審庭在對控訴事實作出認定之前,被如此控訴的嫌犯早已就控訴事實行使了答辯權(尤其是見該法典第297條的規定),上訴庭在作出上述判處時是不可能違反辯論原則的,本案訴訟程序在涉及該項判處決定方面是無從發生嫌犯在爭辯書內所指的無效毛病甚或不當情事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虛偽婚姻
- 鑑定證據無效
- 量刑 緩刑
經審視被上訴裁判,原審法院在被上訴裁判中詳細列出了各項證據並作出了綜合、批判的分析。原審法院透過有關夫妻關係及親子關係的細節、夫妻間及親子間特殊時刻的記憶、照片和視頻、夫妻及親子共同生活的痕跡等方面的證據,特別是,第一、第二和第三嫌犯的聲明、各證人的聲明、電話訊息內容、相片、家訪調查結果、辨認程序、出入境記錄探親紀錄等,認定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的婚姻是虛偽的婚姻、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的長女之間是虛假的繼父女、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的次女和三女之間是虛偽的親生父女關係,在審查證據方面並無錯誤。
親子鑑定檢測是一項對親子血緣關係具較高證明力的證據,但不是唯一的證據,倘受檢查人不合作、或不能作出親子鑑定,法官可自由評價受檢查人不合作行為在證明力方面產生之效力,以及依照卷宗所審查的證據作出認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庭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原審庭在判決書中所持的事實審和法律審審判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法典》第279條「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
《刑法典》第279條第1款b項的“明顯違反在道路上行駛之規則”,立法者所採用的立法技術是對“明顯違反(violação grosseira)”不作出具體規定,這樣,就要求我們去適用專門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以期《刑法典》可以適應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變化,同時,可避免一般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被過度刑事化處罰,因此,《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重過失”(negligência grosseira)所規定的情況,應直接適用於《刑法典》第279條第1款b項的“明顯違反在道路上行駛之規則”。
- 偽造文件罪
由於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尚未向澳門當局遞交辦理第二嫌犯居留許可的申請手續,因此,開釋其等被控告的一項「偽造文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