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裁判因欠缺說明理由之無效
- 假釋之實質要件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規定,法院作出之決定均必須說明理由。而同一法典第355條的規定,是法律對判決在說明理由方面所規定的具體要求。
判決和批示的不同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1款a項和b項,而根據同一法典第468條規定,假釋程序每年進行一次,假釋之決定以批示作出。
考慮到判決和批示之不同,顯見,對於批示的要求,不能直接引用對判決所規定的特別要求,當然,作為批示,仍然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規定說明理由,即:說明作出決定之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本案,被上訴批示適當陳述了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履行了《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規定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存在因欠缺說明理由之無效之情形。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為,假釋不會影響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應重點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眾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由於上訴人具備符合特別預防方面要求的因素,在考量假釋時,法院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同樣,在服刑人符合特別預防的條件時,法院也不能降低了一般預防的要求。一般預防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