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法律定性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
- 緩刑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理據是針對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案卷所載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並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經分析原審法院的判決對被害人倒地及頭部被肇事車輛右後車輪輾過的事實認定是在綜合分析聽證中質疑的證據的基礎上得出的心證結論。
2. 上訴人明知開車會令被害人受到傷害,但仍堅決作出,認知要素加決意要素就是故意,已容納不到過失。上訴人故意之傷害被害人行為而造成死亡之情況,上訴人的上述行為已符合構成『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罪狀的主觀及客觀要件。
3. 經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雖然上訴人為初犯,而其犯罪行為是故意行為,而且上訴人行為亦造成受害人喪失生命的不可逆轉的極嚴重後果,因此,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並未適當亦不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時,應考慮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