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識別商品的能力
- 在上訴人擬註冊的商標 “C”為一個純粹的文字商標,沒有任何圖像、形象、顔色等等識別元素的情況下,消費者難以識別有關產品來源,欠缺了應有的獨特性及識別性的判斷及理由正確,從而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3款規定之例外情況。
行為屬性、初端駁回
- 倘相關取消資助批給及退回資助款項的批示具行政行為屬性,應由具相關管轄權的法院去作審理,而非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去審理有關訴訟主張是否成立,繼而初端駁回有關訴訟。
投標、合同關係
- 倘在同一投標程序和文件中可分拆A、B、C三組業務分別獨立判給予司法上訴人(A組和B組)和其他人(C組)的情況下,那A組和B組的業務不應視為一個單一的判給,從而只有一個合同關係。
- 兩個法律關係並沒有合二為一,它們只是被“整合”在同一份合同中,僅具形式單一性(unicidade formal),本質上仍然相互獨立。對《服務合同》的解釋須符合《招標方案》和《承投責任書》訂立的規則,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被合併為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此等“合併”的實質效果等於變更了《招標方案》第3.1.1.3項所訂立的具強制性和約束力的規則。
- 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已由共同財產墊支 -《民法典》第1565條第3及第6款
- 優先受償
- 對組成共同財產一半之財產作出選擇 -《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1款c項
- 對財產之價值進行評估 -《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2款
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財產承擔,並以其在共同財產中所占之半數補充承擔。
如上述債務已由共同財產墊支,則無須承擔債務的另一方配偶將成為債權人,但僅具一般債權人身分,沒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1款c項及第2款的規定,在按同一法典第709條進行的分產程序中,被執行人的配偶有權選擇組成其共同財產一半之財產;如配偶行使該權利,則債權人有權提出聲明異議,請求對財產之價值進行評估。
即便被執行人的配偶沒有作出選擇,但其沒有表示反對,有關被查封的財產將同樣落入其名下,情況等同於間接作出了“選擇。
事實上,若該財產落入被執行人的配偶名下,但不允許對財產的價值作評估,便等於容許其以較低的金額取得實際價值較高的物業,日後在計算相關抵償金時,需支付予被執行人的金額變相大減,直接損害了請求執行人(以及其他尚有的債權人)的利益,如是者將有違保障債權人的立法原意。
有見及此,考慮到被執行人的配偶將會接收被查封的財產,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1款c項及第2款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對有關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此乃法律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