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9/2022 53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和緩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與另外二名嫌犯共同合意及彼此分工,意圖為自己及他人取得不正當利益,使用上述詭計,並以兌換貨幣為藉口,令被害人在受欺騙的情況下將相當巨額的款項轉賬至第一嫌犯指定的賬戶,從而導致未查明身份的人士遭受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
      另一方面,像聲明異議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9/2022 39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說明理由導致之判決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正當防衛 免除刑罰
      - 賠償金額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之規定,作為判決書要件之理由說明部分,法律要求判決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闡述即使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該法條要求“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之規定,並不是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各證據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要求法院陳述對各證據的批判分析並解釋法院形成心證的心路歷程,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以及心證之形成的理由,只需通過列舉證據適當予以呈現。
      法院在列舉證據時,如過度簡單而僅呈現出其結論而未能呈現出理由,則未能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要求,從而導致《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之規定之判決無效。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9/2022 52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9/2022 18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9/2022 610/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