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1.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因傷住院約一個月,其傷患需時68日康復,且因頸傷而遺有20%傷殘率,留有頸部僵硬和頸部活動受限之後遺症,受傷期間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意外對上訴人造成負面的情緒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三十五萬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略為不足,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六十萬元較為適合。
2.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20%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五十萬圓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適合,不需作出修改。
充公擔保金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c項規定,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時,因該判決所自動及即時產生的法律效果,導致擔保之強制措施已不能維持並因此在法律上被視為消滅。當然,在法律層面,一般來說,隨著程序的進行,可能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3款和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但無論如何,均不能改變原強制措施消滅的法律後果。
本案,原審法院合議庭作出開釋上訴人的判決,這樣,針對上訴人所適用的強制措施應一併即時消滅。即使原審法院合議庭在無罪判決中沒有宣告相關措施消滅或決定將之交給持案法官稍後處理,亦不能改變相關強制措施因無罪判決而自動且即時消滅的法律後果。
面對無罪判決,且無任何人上訴的情況下,強制措施因無罪判決而自動且即時消滅,原審法院便不能再作出充公擔保金的決定。
緩刑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非法入境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故此,檢察院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緩刑裁決並改判以實際徒刑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