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因果關係
- 民事賠償責任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輔助人的聲明,亦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以及大橋監控錄影片段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嫌犯未固定木方的過錯與輔助人駕車失控受傷在原因上不具有“相當性”。這不僅是因為木方跌落後曾被多輛汽車輾過最終移到行車道中間位置,中斷了原有之因果進程,還是因為,嫌犯並未實現其最初造成之可能之危險,而所實現的危險是輔助人未有謹慎駕駛,駕車輾過木方失控造成的。
原審法院關於欠缺因果關係的裁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3. 本案中,正如原審法院所裁決,由於第一民事被告(嫌犯)從所駕駛的拖架上跌下涉案木方的過失行為與民事原告駕車失控倒地令身體受傷的結果之間缺乏適當的因果關係,相關情況並不符合《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結合第557條之所規定的因不法事實所生責任的要件。
另一方面,輔助人作出了不良駕駛操作的過錯行為亦令適當因果關係被中斷,因此,本案情況並未能滿足因不法事實所生之責任的一般原則之要件。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連續犯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根據已經證明之事實,三名嫌犯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為獲得不正當利益,彼此作出並達成協議,分工合作,第一嫌犯D和第二嫌犯A為被害公司之娛樂場莊荷以及第四嫌犯E和第五嫌犯F為被害公司之娛樂場監控部職員,彼等利用職務之便,由同夥假裝賭客前往相關嫌犯當值賭枱兌換籌碼,相關嫌犯伺機把多於有關價值的籌碼交予同伙,然後各人將該等金錢據為己有,從而造成公司巨額之財產損失。
因此,三名上訴人的行為已經符合了信任之濫用罪所有的罪狀構成要素。
4. 本案中,包括上訴人的各嫌犯達成協議,分工合作,利用第一嫌犯D、第二嫌犯A、第四嫌犯E職務上的便利,藉着於娛樂場當值期間,安排同伙假裝賭客前往其當值賭檯兌換籌碼,則伺機把多於上述價值的籌碼交予該同伙,侵吞G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
然而,在每次犯罪後,各嫌犯需要再次商量協定,再次聚集犯案,而其每次都需要重新作出風險評估並克服有關的不利因素,其犯罪決意亦需要變得越來越堅定,而罪過亦越來越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