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及b)項之規定
-《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規定之豁免民事損害賠償
- 遺漏審理
法律之適用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院之裁判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需從分析裁判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出發。
當法院裁判一方面認定上訴人自訴書中屬歸責嫌犯之事實獲得證實,同時又認定相關嫌犯提出的屬免責開釋的辯護事實獲得證實,該裁判便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規定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
- 量刑過重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之特別減輕刑罰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和d)項之特別減輕刑罰
- 緩刑
1.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根據《刑法典》第201條之規定,當行為人在第一審審判聽證開始之前返還了其不當據為己有的金額,彌補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亦沒有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者,具法定特別減輕刑罰情節(《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如部分返還者,得予以特別減輕處罰(《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3.上訴人對被害人作出部分賠償,但其不是在第一審審判聽證開始之前作出,而是在聽證結束、宣判之前作出的,故不符合《刑法典》第201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4.《刑法典》第66條之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為:在犯罪前、後或過程中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
5.《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
6.《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長期保持良好行為”,並不僅限於行為人沒有再次犯罪,或簡單地沒有發現其有不良行為,而是需整體考察行為人之生活是否長期符合法律和社會規範,以此為客觀依據認定其是否真心悔改並導致其行為不法性明顯減輕。行為人在羈押期間的表現不屬於該項之規定。
7.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8.緩刑的實質要件,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行為人是否符合緩刑,一方面,須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同時,亦須考慮給予緩刑不應無法保障法益及無法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的期盼,即對懲罰犯罪的觀感或對社會法律制度的觀感。
假釋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為,假釋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要求我們重點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