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緩刑
1.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2.緩刑的實質要件,主要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行為人是否符合緩刑,一方面,須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同時,亦須考慮給予緩刑不應無法保障法益及無法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的期盼,即對懲罰犯罪的觀感或對社會法律制度的觀感。
4.於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二項「無牌駕駛」之輕微違反。根據上訴人的交通違例紀錄,上訴人非為初犯,於2007年至2013年之間有5次無牌駕駛之違反。之後五年,沒有發現上訴人有相同的違反情況。然而,自2018年開始至2021年9月13日,上訴人4次被發現無牌駕駛。
5.且不考慮上訴人2007年至2013年之間的5次違反行為,僅自2018年開始,上訴人被發現4次無牌駕駛。該4次中的第2次違反發生於2019年12月28日,初級法院於CR5-20-0016-PCT案中對之進行審理,並於2020年2月21日作出判決,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無牌駕駛」之輕微違反,判處4個月徒刑,暫緩執行為期3年,該案判決於2020年3月17日轉為確定。上訴人於暫緩執行徒刑期間,再次於2021年8月12日及2021年9月13日無牌駕駛,而被本案判處實際徒刑。
6.上訴人重復違反法律,且性質相同,過去所給予的刑罰及徒刑暫緩執行未能使上訴人汲取教訓。結合上訴人本案所作事實、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所作事實之前後行為及情節,可見其守法意識十分薄弱,難以令本院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因此,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7.上訴人觸犯「無牌駕駛」之輕微違反,屬於嚴重的交通違反,不法性甚高,對公共道路安全,特別是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帶來極大風險,嚴厲打擊、遏制該類不法行為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
8.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因此,為著一般預防犯罪的需要,上訴人仍然不符合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的實質要件。
社會房屋
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社會房屋申請人如欲行使第17/2019號法律制定的《社會房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時,應就能產生該權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