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99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已對案中的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是無從沾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的問題,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上訴庭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此,兩名上訴人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質疑原審庭不論在涉及刑事還是民事事宜方面的事實審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870/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94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故意/過失
      - 排除或然故意

      摘要

      1. 上訴人與其姐姐會面時,已經知道其姐姐在澳門的逗留期間早已屆滿,但是仍然不理會B的逗留狀態,帶同其姐姐回到自己酒店房間,並容許其姐姐在房間內洗澡及休息。
      原審法庭認定上訴人以或然故意的方式觸犯其被控告的一項收留罪,完全正確。

      2. 雖然在第16/2021號法律第71條,立法者使用了“明知”的字句,立法者所要求的“明知”只是一個客觀要素,像本案中,上訴人明知其姐姐非澳門居民,過了逗留期必須離開,但這並不等同於立法者排除了處罰或然故意的行為。
      新法中沒有排除或然(間接)故意,原審判決認定嫌犯出於“或然故意”實施之行為則屬處罰之行為,應維持原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39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3款之犯罪的刑罰
      - 緩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上訴人的尿檢報告顯示僅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僅證明其於人體對“可卡因”的代謝期內吸食過含有“可卡因”的物質。上訴人的尿檢結果並不能必然說明其不吸食其他種類的毒品,因為人體對每種毒品的代謝期不同,因應毒品種類、吸食份量、吸食時間、個人身體狀況差異等因素不同而化驗結果有所不同。
      3.上訴人所取得的相當於5.1倍參考用量的毒品用作其個人與另外兩名人士共同吸食,符合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3款的規定的犯罪,然而,根據卷宗獲證事實,特別是,在將全部毒品數量計算在內,並考慮到上訴人取得毒品用作其個人與其他兩人共同吸食之事實,得認定其事實不法性輕,並以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規定的刑幅量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85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
      不止一次在徒刑期內重新犯罪
      廢止緩刑

      摘要

      1. 嫌犯當初在本案被判吸毒和持有不當器具這兩罪均罪成時,已非初犯(因為他是在前一案的徒刑緩刑期間犯下此兩罪的),即使如此,原審庭當時仍對他給予緩刑兩年的優惠。然而,嫌犯在這緩刑期內,犯下一項加重違令的故意罪行,並因而被確定處以實際徒刑。
      2. 既然嫌犯已是不止一次在緩刑期間內重新犯下故意罪行,而這已清楚顯示本案原審庭當時在判出緩刑時對嫌犯的守法寄望已無法實現,上訴庭在《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下,當然維持原審庭有關直接廢止緩刑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