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659/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839/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實質要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會影響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即:釋放被判刑者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換言之,不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87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原審判決認定獲證實之事實第7點再結合第5點獲證實之事實,上訴人實際上是以《刑法典》第128條規定的殺人罪威脅被害人,而殺人罪刑幅最高限度超過三年,故其行為符合《刑法典》第147條第2款之規定,應依照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643/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54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和偽造文件罪之競合
      - 偽造文件罪的罪數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1.關於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是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一直有爭議,然而,我們認為真正爭議的焦點不是純粹的理論層次,而是法律涵攝問題,或者說是具體事實的定罪問題。
      2.在理論上,學術理論或司法見解均認為:確定兩罪存在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關係,基本上是由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所決定,詐騙罪和偽造文件罪保護的法益不同,且在法條規定上沒有明確將偽造文件作為詐騙罪的罪狀要件,因此,兩罪之間不存在表面競合關係。
      3.然而,客觀實際情況是十分複雜的。犯罪競合或連續犯問題的出現,其基本前提是行為人實質符合二個或以上的罪狀,而非表面上符合。當我們遇到行為人所作事實,例如,手段犯罪和目的犯罪侵犯了不同法益時,多個犯罪是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必須具體且整體分析行為人所做事實,考察行為人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和獨立性,從而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一項犯罪,還是多項相對獨立的犯罪。
      4.本案,根據已證事實,第一上訴人與其他嫌犯分工合作欺騙被害人,在被害人被騙相信自己欠下嫌犯等人金錢及承諾清還之際,已經符合了令被害人受騙作出足以導致其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而有關的文件並非是其等詐騙的必不可少的工具,也不是其等實施詐騙的唯一不可或缺的詭計,即:不是本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要素,而是上訴人及其同伙的“雙重保障”,在被害人無法“還錢”時,利用相關的文件轉移被害人的財產獲得不正當利益,嫌犯等人的行為無疑是兩個犯罪行為,分別構成了其所被判處的詐騙和偽造文件的犯罪。因此,第一上訴人所參與實施偽造文件的行為與詐騙行為是獨立存在的,並非其所謂的為實現詐騙的目的而偽造文件。
      5.涉案的三份文件中,預約買賣合同的預約買受人為第四嫌犯,收據是用以約束被害人,證明被害人收到預約買賣款項,而授權書的受權人則為第一上訴人。可見,各份文件之間都是獨立的存在,各有各功能,且三份文件並非是一項交易中必須且缺一不可的。第一上訴人所偽造的三份文件,時間不同、內容不同,用途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具獨立性,因此,各項偽造行為應獨立處罰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