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收入能力喪失的賠償
- 延遲利息
摘要
1.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的傷患情況、接受治療的情況及期間承受的痛苦、康復的期間等所遭受的痛苦,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傷患情況、接受治療的情況及期間承受的痛苦、康復的期間等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定出澳門幣$1,500,000.00的賠償金略高,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1,000,000.00的金額較為適合。
2. 經綜合衡量上述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的受傷程度及其重大後遺症及因此而承受的痛苦和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裁定其遭受88%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定出澳門幣$1,500,000.00的賠償金適合,不需作出更改,亦並非為重覆賠償。
3.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而本院更改原審法院所裁定的賠償金額,相關延遲利息由本裁判書日期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