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假扣押、恐防喪失債權擔保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即使第七和第八被聲請人不是聲請人們的債務人,但如有表面證據顯示彼等在為聲請人們的債務人代為持有財產,那該等財產可被假扣押。
- 擔保帶有保障功能,用以擔保《民事訴訟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指對被聲請人所造成的損害情況,因此,並非單純陳述採取假扣押措施造成被聲請人的經濟損失,便得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35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還需要考慮到聲請人是否違反應有的謹慎義務,有跡象作出或已作出惡意或魯莽的行為令被聲請人承受損失,但兩名被聲請人沒有在申辯狀陳述到相關事實,故原審法院不批准第七及第八被聲請人要求眾聲請人提供擔保作為採取假扣押措施的先決條件的聲請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主題
訴之利益、確認債權
摘要
- 《民事訴訟法典》第72條所指的訴之利益,是指根據澳門的訴訟法律規則而需要在澳門提起有關訴訟之利益,而不是因其他地區的訴訟法律制度和澳門的不同而需要在澳門提起訴訟的利益。
- 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澳門的訴訟規則行事,不需考慮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訴訟規則。
- 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和裁判,核心作用是為了解決糾紛爭議,並不是為了讓當事人拿去其他國家/地區作出審理和確認。
- 根據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原告欲透過訴訟確認的債權已存有執行名義,根本不需再去確認,因此不存在訴之利益。
- 本澳法院沒有責任因為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不承認相關的執行名義,而為此另外作出裁判去確認相關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