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96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罰競合

      摘要

      《刑法典》第72條第1款規定,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之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之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上條之規則。

      上述條文的適用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時間條件,即是現在才知悉的行為人的犯罪是發生在另一犯罪判刑前。
      另一個條件是刑罰消滅前,即是在之前被判刑的刑罰還未服完,或未消滅,才可以進行刑罰的競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18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99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為本澳居民,其觸犯「詐騙罪」及「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所涉及為本澳最常見的犯罪行為。上訴人在兩年內多次作案,不法程度及故意程度較高,並非偶然的犯罪者。從卷宗資料及上訴人現況暫未有足以減低一般預防要求的情節,而且各名被害人的總損失超逾二百萬元,涉案金額相當高,受損害的法益至今仍未獲完全彌補,以及被判刑人在獄中的表現仍有待觀察。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915/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2/2021 99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1.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2.在審查服刑人是否符合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時,應考慮其在獄中的表現,犯罪行為之情節、過往的生活以及人格發展等因素,綜合作出判斷。
      3. 綜合考慮上訴人的情況,特別是基於上訴人犯罪事實嚴重,服刑表現不穩定,守法意識仍然十分薄弱,需要更長時間觀察,現階段法院對其是否能以遵紀守法且負責任的態度重新做人不再犯罪仍信心不足,因此,上訴人尚不符合假釋之特別預防之要求。
      4. 在一般預防方面,假釋應考慮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上訴人的人格之前雖有正向發展,但之後出現大幅度退步,其改善程度未能消除其犯罪本身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故此,上訴人亦不符合假釋的一般預防之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