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22 5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禁用證據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由於原審法院所採用的並非警員覆述上訴人的聲明內容,而是其在當時的表現,並不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相關規定。

      2. 從相關事實中,我們看到上訴人在的士拾獲被害人手提包,帶回家後稍後帶到警署報案,從相關事實中並未能夠合理且符合邏輯地得出上訴人將該包中之現金港幣陸萬圓和人民幣玖佰圓據為己有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22 96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22 20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22 19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犯罪競合
      - 量刑過重

      摘要

      1. 按照《刑法典》第71條定立之規則,二項以上犯罪實際競合者,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
      2. 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審查對行為人所歸責的犯罪行為,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3.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本案,原審法院根據量刑的準則,經考慮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的要求,不屬於犯罪構成情節的各項對上訴人有利和不利的量刑情節,包括上訴人所作事實的嚴重程度、上訴人犯罪的故意程度、其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犯罪前後的表現等,對上訴人3項犯罪首先分別量刑,然後競合量刑。上訴人3項犯罪之競合刑幅為2年至3年10個月,考慮到上訴人的人格及其所作事實,特別是,其枉顧僱主信任盜竊僱主財物而觸犯二項盜竊罪,以及冒充物主欺詐典當而觸犯一項詐騙罪,在2年至3年10個月刑幅期間,選擇3年3個月徒刑,約為最低刑至最高刑的刑幅期間的三分之二,符合刑罰之目的,沒有超越上訴人之罪過限度,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 65 條的規定,不存在量刑失衡、過度之情況,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22 172/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