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禁用證據
- 非正式談話
- 疑罪從無
- 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47條、第48條及第50條之規定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警員在懷疑及調查收留協助逾期居留者之犯罪的過程中,發現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而就此向上訴人作出的詢問,屬於搜索及搜查中的“非正式談話”,並不屬於法定的實況筆錄必須記載的內容,換言之,是否將該等“非正式談話”記錄於實況筆錄當中,並不構成實況筆錄的瑕疵。
三、無論實況筆錄或詢問筆錄的內容如何記載,均不妨礙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直接詢問該警員證人,從而了解警員到達現場所作出的一切與偵查有關的措施。
四、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五、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是法官在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六、在涉案單位內,警方並未將上訴人作為現行犯而予以拘留,上訴人仍處於自由自願且不被強迫的狀態;警員與上訴人之間的談話,屬於搜索及搜查階段的“非正式談話”,為上訴人在外部措施中的表現,不涉及任何“不可宣讀的聲明”。故此,該等“非正式談話”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禁用證據,而構成有效且可產生效力的證言;相應的,原審法院於審判聽證中聽取警員A的證言、判斷其證據效力並予以認定,不構成對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7條、第48條及第50條之規定的違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過重
1.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擾下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但不能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常理及法定證據規則。
2. 一般生活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3.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4.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是法官在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5.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