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21 1005/2020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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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21 944/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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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21 58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作虛假證言罪」
      - 訴訟標的之非實質變更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存疑從無原則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教唆正犯 從犯
      - 量刑

      摘要

      1.「作虛假證言罪」是對實現司法公正的嚴重侵害,對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之嚴重衝擊,予以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規定,構成訴訟標的之非實質變更,要求所增加的事實是,控訴書或起訴中沒有描述的新的、對案件之裁判屬重要的事實,且該新的事實不會導致將不同的犯罪歸責於嫌犯或可科處的刑罰最高限度加重。
      3. 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是描述事實的一個時間要素,是眾多要素之一,控訴書控告有關的事實發生在2019年3月中旬,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發生的時間為2019年的3月某日。原審判決對於有關事實發生時間的認定不同於控訴書所載之時間,沒有將原有事實改變成為一個新的事實,不構成增加了新的未描述的事實,不屬於事實之非實質變更。
      4. 從犯,是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
      5. 教唆正犯,是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
      6. 根據卷宗獲證明的事實,第二上訴人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提供物質或精神幫助。第二上訴人讓第一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作虛假聲明,其教導第一上訴人在庭上如何回答提問,並且進行練習,告知第一上訴人如此作假證可以讓有關嫌犯獲得輕判且其亦不會因作假證被處罰,即使第一上訴人在接觸第二上訴人之前已有意幫助相關嫌犯,但尚沒有作出任何屬開始實施犯罪之行為,可見,是第二上訴人的行為最終確定性地導致第一上訴人決定作假證並且按照第二上訴人的編排和教導予以實行。基於此,第二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教唆正犯,而非從犯,被上訴判決不存在法律定性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21 72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罪數
      - 唯一犯/單純犯
      - 量刑

      摘要

      1. 唯一犯或單純犯之犯罪是具備以下三種單一內容的犯罪:
      - 犯罪決意單數;
      - 行為或作為單數;
      - 所實施不法行為單數。
      2.只有當涉及侵犯僅具人身性質之法益且屬不同被害人主體時,才不存在單一犯罪的情況。
      3.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係一般財產權利,不是個人的財產權利,即不屬於具人身性質之法益。單純的受騙人的數目或者財產受損害的人數並不能直接決定詐騙罪的罪數。
      4. 本案,根據獲證事實,向上訴人的不知名同夥以「微信」聯繫要求兌換款項的,只有第一被害人一人,雙方協議的兌換金額也只有一筆;上訴人與兩名被害人見面之前也只是與第一被害人聯繫;向上訴人及同夥指定的銀行賬戶賺錢的也只是第一被害人,第一被害人本人並代第二被害人將合共人民幣十八萬零八百元匯入嫌犯提供的上述帳戶內。缺乏事實顯示上訴人及其同夥知悉是兩名被害人合資兌換。
      5. 雖然,相關的財產損失涉及兩名被害人,但是,根據獲證事實,可見,就上訴人而言,其只具有單一的犯罪故意,即詐騙他人一筆人民幣十八萬零八百元的錢財;而且,其詐騙行為僅於相關地點及時間內實施了一次。因此,上訴人以單一之犯罪故意、實施一次詐騙行為、侵犯法律所保護的他人之一般財產權,僅構成一項單一犯罪,應當以一罪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2/2021 377/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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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