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f)項之適用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對於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宜均進行了調查,沒有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
2.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擾下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但不能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常理、邏輯定律及法定證據法則。法院依照證據法則,並以客觀的、合乎邏輯及符合常理的方式審查分析證據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心證是不應被質疑的,上訴人不能僅以其個人觀點為由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
3.《刑法典》第66條規定了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外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該法條第1款規定了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即:在犯罪前、後或過程中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只有在符合了有關之實質前提下,法院須給予特別減輕刑罰。
4.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緩刑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異議人已有犯罪前科,而在明知驅逐令的內容及期限,以及違反驅逐令會受法律制裁,但仍在被驅逐出境後,再次非法進入澳門。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已有的刑事犯罪紀錄,原審法院不給予聲明異議人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