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判決書內容錯誤之更正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規定,如“判決之內容存有錯誤、誤寫、含糊或多義之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實質變更”,法院須依職權或應聲請更正判決。
2. 更正會否構成裁判的實質變更,應根據判決書的整體內容。
3. 就被上訴判決中有關“(…)《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和第4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詐騙罪(相當巨額)(…)”中的錯誤,只是一項筆誤,原文中的“b項”應為“a項”。被上訴該判決書的整體內容顯示,案件不曾涉及任何對“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的審理,且《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和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的抽象刑幅相同,原審法院直接更正有關錯誤,不構成判決的實質變更。
4.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5. 本案,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對於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宜均進行了調查,並作出認定,沒有出現任何遺漏,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
6.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