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公務員概念
- 信任之濫用罪
摘要
1.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7條第2款配合第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自2002年2月8日起,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已批給予三間公司。因此,B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單一經營的公司,不符合《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的專營公司概念,而博彩公司的職員亦並不符合《刑法典》第336條所規定的公務員的概念。
2. 信任之濫用罪名構成要件的重點在於嫌犯將被“交付(entrega)”一沒有轉移所有權的動產據為己有。在這裡,動產的交付可以不是物理的交付,但一定必須是直接的交付,也就是說嫌犯所據為已有的所有物
動產必須是交付的客體,而不是沒有交付過的動產,或者所交付的權力沒有包含的動產。如嫌犯單純侵犯交付一物的債權的行為不能成為構成濫用信用罪的客觀要素。
另外,這種交付也必須是合法的交付。如犯罪所得物的交付並沒有合法的前提,故不能構成此項罪名的要件。
本案中,上訴人負責清點金錢,而公司因其職務而交予其清點整理相關款項則可視為交付。
主題
假釋
摘要
回顧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其分別於2015年1月、7月、2016年2月以及2017年2月因觸犯一項販毒罪、三項吸毒罪、三項持有吸毒工具罪、兩項非法借貸罪及兩項非法再入境罪而分別在各個案卷中被判處實際判刑。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