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假釋
回顧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及本案案情,其自2009年起有多次的判刑紀錄,及至2013年分別在四個案卷中涉及毒品犯罪而被競合判處緩刑,其所觸犯的罪行包括一項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三項吸毒罪及四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累犯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1. 本案上訴人涉及的累犯屬於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但是,按照《刑法典》第70條規定,累犯的情況只加重刑罰的最低限度,而最高限度維持不變。即是說,累犯的加重不屬於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1款f)項後段引致最高限度加重事實的規定。
在本案,檢察院所增加的事實,不可能獨立地成為檢舉及追訴的標的。因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規定的事實的實質變更。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23條第2款規定,嫌犯在審判聽證開始時必須據實回答其犯罪前科。換言之,在審判聽證中必然會記錄嫌犯的犯罪前科,不論是由嫌犯本人陳述,抑或由其確認經宣讀的刑事紀錄,且將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由此可見,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嫌犯的犯罪前科。而嫌犯的犯罪前科,由嫌犯在審判聽證中陳述或確認經宣讀的刑事紀錄。這麼,增加嫌犯犯罪前科只屬《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的事實非實質變更。
2. 原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持有組裝膠樽、瓶蓋、吸管、錫紙和膠袋,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的行為並未能符合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不能作出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