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假釋
上訴人否認被控告的事實,其在服刑期間曾三次違反獄規,沒有參加教育課程學習,也沒有參與職業培訓和活動。上訴人二年多服刑期間的表現未見其人格有正面發展,而且,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衝擊了市民安居樂業之樸素期望,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上訴人尚未符合假釋的實質條件。
練功券
詐騙罪
事實審
經驗法則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從犯
共同正犯
量刑
緩刑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在本案中,關於嫌犯對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提出的質疑,上訴庭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是不成立的。
三、 由於上訴人在案中具體作出的行為對詐騙罪的成就起了關鍵作用,如非因他的介入,受害人是不會作出轉賬付款行為的,所以他不是詐騙罪的從犯,而是共同正犯。
四、 至於量刑方面,近期在本澳涉及以練功券騙取巨額金錢的案件頻生,故法庭基於預防犯罪之迫切需要,在本案是不可啟動《刑法典》第66條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五、 由於上訴人須服本身已高於三年的具體徒刑,其改判緩刑的請求是無法成立的(見《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