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1/2020 108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1/2020 102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上訴人與他人共同犯罪,從外地取得毒品並帶回澳門,部分用作自己吸食,部分用以出售牟取金錢利益。上訴人出售毒品牟取利益的犯罪行為本身之惡性高,儘管上訴人所販賣的毒品屬於少量,但對社會安寧、法律秩序和公共健康仍構成嚴重負面影響。
      二、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一定的正向發展,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1/2020 99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上訴人聲稱其不懂中文,只是誤認為遭被害人辱罵感到憤怒而襲擊被害人。上訴人的聲明不符合一般日常經驗法則,且卷宗中其他證據,特別是現場錄影光碟内容與上訴人所述並不相符;反觀被害人的聲明、現場目擊證人的聲明、司警偵查員的聲明、現場錄影光碟內容相互印證,由此判斷上訴人實施暴力搶劫,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方面並無錯誤。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其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 上訴人觸犯一項(巨額)「搶劫罪」(未遂),犯罪未遂者,經特別減輕,刑幅為七個月六日至十年徒刑。
      依照量刑標準,根據上訴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考慮本案中的具體情節,並結合其他不屬於罪狀之情節,特別是上訴人使用的暴力程度、造成之後果等,判處上訴人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最為適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1/2020 649/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商標註冊

      摘要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否則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倘對立當事人擬申請的商標所提供的產品與另一公司所持有的商標所提供的產品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當中有相當部份是相同的,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不能成為註冊商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1/2020 830/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