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81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罪數 連續犯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包括被害人等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雖然上訴人在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間,先後五次收取被害人之款項,正如原審法院正確的分析,從其行為中可以看到,上訴人是透過多次的詐騙行為盡可能騙取被害人最多的金錢,具有同一犯罪故意,以一罪論處。而由於是單一項犯罪,不存在分析是否屬於連續犯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668/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93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1237/201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無效行為
      行政程序的調查原則
      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重要的事實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僅須就對其擬作出的行政行動屬有用和具重要性的事實進行調查。因此,在一旨在基於一先前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嗣後被刑事法院認定為不獲證實且視為欺詐事實的理由,擬宣告該行政行為無效的程序中,行政機關無須應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對刑事判決中一個儘管被視為獲證,但既不屬犯罪構成要素,更不被刑事法院視為量刑情節的事實重新進行證據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88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