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第3/2019號法律、第6/96/M號法律、濫收車資、非刑事化
- 第3/2019號法律第22條第1款15)項和第6款與第6/96/M號法律第23條第1款a)項所處罰的違法行為雖然相同,但所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
- 第6/96/M號法律第23條第a)項所保護的是良好的巿場秩序和運作,讓澳門的經濟活動得以正常發展,故禁止在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時,收取高於依法所制定的價格。
- 第3/2019號法律雖然要求的士司機按法規所定收費向乘客收取車資,不得濫收,然而立法者制定有關規定的目的在於透過施加的士司機這個義務,希望改善澳門的士行業的服務質素,從而提高澳門作為國際旅遊城巿的形象。
- 由於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在不存在明確廢止的情況下,不應推定立法者希望以行政違法處罰的方式取代第6/96/M號法律所規定的刑事處罰。
- 損毀罪
- 自訴事實明顯不足
- 欠缺說明理由
- 法律適用前提錯誤
- 《刑法典》第15條法律認知錯誤
- 依職權裁定賠償
1. 毀損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客觀方面,使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被毀損之物為他人之物;
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損毀他人之物的故意。
2. 上訴人損毀了位於店舖內的物品,並不能因為上訴人和輔助人為店舖的共同擁有者,或因夫妻關係而直接認定有關物品必然屬於或者一半屬於輔助人所有,因為,這只是一個僅基於一個大前提的推論。作為刑事責任之認定,必須就具體物品作出具體認定。上訴人所損毀之物具體屬於何人、或者以何種名義佔有?因為,位於一間店舖內的所有物品或是所使用的物品並非自動、自然地都是有關店舖的所有人所擁有或佔有,夫妻共同住所內的物品也非必然都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3.在被上訴判決中的已證事實中,特別是由於源自輔助人自訴書的瑕疵,導致已證事實缺乏關於上訴人所損毀的物品屬於“他人之物”的具體事實,而法院對所增加的“事實”之認定,亦未能充分補充構成毀損罪所需的基本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