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再審上訴
- 倘上訴人所提出的再審上訴理由欠缺依據,有關請求應被駁回。
- 文件的提交
- 犯罪數目
- 連續犯
- 罰金代刑
- 緩刑
1. 雖然上訴人所提交的有關文件是用於證明嗣後出現之情況,尤其是返還或彌補被害人損失的情況,然而,有關返還或彌補只在第一審之審判聽證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賦予的減輕作用,而審判聽證開始後,甚至在第一審判決後才進行的已超出了上訴所審理的範圍。
2. 上訴人為償還對被害人的欠款,簽發涉案的兩張支票。從支票所載的不同發票日期及後來提示付款的日期顯示,上訴人與被害人已協訂,在支票所載日期當日透過兌現支票來償還欠款,但是,最後並不兌現。上訴人兩次損害其與被害人之間以支票設立的債權。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兩次觸犯「簽發空頭支票罪」,並非單一犯罪。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雖然上訴人是在同一日簽發兩張支票,但簽發涉案的兩張支票所載的發票日期及後來提示付款的日期都是不同的。上訴人與被害人已協訂,在支票所載日期當日透過兌現支票來償還欠款,但是,最後並不兌現。上訴人兩次損害其與被害人之間以支票設立的債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選擇科處徒刑的裁判正確,不需更改。
5. 考慮到上訴人是受當時的營運困局影響下犯案,亦已向被害人償還部分款項,可見到上訴人的人格現正朝著正面方向作出改變。故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本院相信刑罰處罰的目的仍然可以透過緩刑而實現,因此,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假釋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一而再地觸犯有關非法移民的刑事法律的行為,因而觸犯非法入境罪文件的索取及接受罪。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