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
- 量刑
- 緩刑
1. 一般經驗法則認為,作為物品的所有人,理應知道有關物品的真偽,然而,此為應然,而非必然。
2. 上訴人是否明知有關物品為贗品,仍然用之欺騙他人以取得財產利益,這一主觀方面的犯罪故意,需要依照客觀的事實,從整體角度來作出判斷。
3. 綜合卷宗所得之證據,特別是相關上訴人取得有關手錶的情況、有關手錶的價值和狀況、上訴人使用有關手錶的情況、上訴人典當有關手錶的過程等證據,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不能毫無疑問地認定上訴人知悉有關手錶為贗品這一事實。
事實問題的爭議
保全措施的前提─嚴重且難以彌補的損害
1. 「事實」可以是直接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事實或輔助性事實(Hilfstatsachen),可以是存在於外在世界的事實或人內心世界的事實(例如人的認知,意圖等),可以是真實發生的事實或假設性事實(例如所失收益 – Lucros Cessantes, 可以純事實或對事實的判斷(juízos de facto)。
2. 事實是指凡現實生活出現的情況,包括任何實質和具體發生的事件,任何於外在世界出現的變化等。實質事實是指現實生活所發生的事情,即包括自然現象或生物的具體表現,尤其是人類作出的行為及事實等。
3. 《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及隨後條文規定的普通保全程序的立法理由是由於訴訟程序需時,在訴訟待決期間可能使原告擬藉着訴訟而爭取的權利置於被永久性或難以彌補地侵害的危險,因此為確保訴訟的最後裁判得以實際獲得執行,利害關係人得通過保全程序獲得由法院宣告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其擬通過訴訟爭取的權利得以保存至訴訟有終局裁判之時,和防止在終局裁判作出前其主張且被初步認定的權利遭受嚴重且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不是確保聲請人在訴訟待決期間能實際享有和行使其主張和有跡象顯示存在的權利,提前獲承認該權利或取代訴訟確認其主張權利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