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11 22/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正式提起上訴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一封被告表達上訴意願的信函,即使闡述了上訴理據,也不能被視為正式提起上訴,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2款的規定,上訴請求必須附具理由陳述,並由辯護人代理。

      決定

      不接納本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5/2011 12/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在澳門定居
      - 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
      - 自由裁量權
      - 犯罪前科

      摘要

      - 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1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之效力,應尤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四條所指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用訂定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11 11/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判決的理據

      摘要

      一、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指明所使用的證據和闡明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方面的理由,應使人瞭解法院在作出事實方面的裁判時形成心證的實質理由。
      二、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指出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陳述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
      三、理由說明的範圍和內容取決於具體案件的特定情況,尤其是案件的性質和複雜性。
      四、不要求法院對證據作價值性審查。

      決定

      -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上訴人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指定辯護人代理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11 63/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獄警違紀行為
      - 不能維持職務上的聯繫
      - 撤職處分的適度

      摘要

      對一名嚴重違反主要的看守職務以及其中一項特別義務的獄警處以撤職處分並非過度,有關行為表現為在沒有上級許可的情況下,離開其所負責的澳門監獄看守區域,任由相關樓層的閘門開啓超過二十分鐘,而該區囚禁防範類囚犯,要求嚴謹的保安措施,以及向囚犯借入一本書籍。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11 64/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辯論原則
      - 行為的可上訴性
      - 執行行為
      - 命令退回公款的權限

      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規定辯論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當事人能夠在法官作出決定前對有關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發表意見。

      追究因違反公共開支的許可或支付的規定而須負的罰款和退還違反紀律行為所涉及的款項的責任屬財政局的職權,但當涉及該局的人員,作出有關決定的權限屬行政長官所有(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82條和第83條)。

      行政長官命令因超過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76條規定的年收入最高限額而須結算和要求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的決定,由於確定了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狀況,所以對其可提起司法上訴。

      決定

      裁定兩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