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11 43/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 居住房屋的拆除
      - 通常居住地
      - 非財產性損失

      摘要

      一、為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必須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三項要件。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三、某個地點或者某個不動產對於某人及其家人來說可能會構成人生的重要記憶,從考慮非財產性損失的不可彌補性質看,對其造成的損害是無法復原的,故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四、如果即將被拆除的房屋是一間兩年前在承載著申請人及其家庭記憶的舊屋所處地點之上所興建的新屋,而舊屋又因為要修建新屋的原因而被申請人自己拆除了,那麼因執行命令拆除新屋的行政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並不屬於上款所描述的情況,因為即便是在執行了該行為之後,相關土地依然完好無損。
      五、利害關係人若要以沒有另一間房屋可供其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為由來證明由執行命令拆除其通常居住的房屋的行政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為難以彌補的損失,他還必須證明在房屋被拆除至一旦裁判決定撤銷行政行為後,因執行該裁判而返還相關租金的期間一段時間內,自己並無能力支付租住房屋所需繳納的租金。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11 29/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黑社會罪
      - 加重殺人罪
      - 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
      - 量刑

      摘要

      以共同正犯進行的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為達到某一結果的共同決定,以及同樣是共同進行的實施犯罪行為。

      儘管如此,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需要每一行為人的行動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要的,即使僅屬於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如果在將要錄取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的刑事程序中仍未有人成為被告,就毋需要也不可能讓被告出席這類行為。

      決定

      - 檢察院上訴勝訴,改為以共同正犯形式裁定丁(第10被告)、戊(第11被告)和己(第12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和第2款c項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殺人罪,各判處十六年徒刑。
      與對第6/97/M號法律第2條第2款規定的黑社會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分別判處上述被告單一刑罰十八年徒刑。
      - 甲(第3被告)和丙(第6被告)的上訴敗訴。
      - 駁回乙(第5被告)提起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1 34/2011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對集會權的限制

      摘要

      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規定的治安警察局局長限制或禁止集會或遊行的權力屬自由裁量權。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1 32/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

      摘要

      針對駁回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的決定而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的規定,法院不審理已被裁定存在的要件的問題,只要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該上訴被裁定勝訴的情況下對此一問題也作出審理。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用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1 28/201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離婚
      - 法律解釋
      - 適用法律時的特定狀況
      - 尊重義務
      - 口角和毆打
      - 不能共同生活

      摘要

      一、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尤其是在涉及社會思維及習慣方面出現根本變化的領域時,解釋者尤應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
      二、多次發生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毆打和口角的情況,符合了因重複違反尊重義務而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的要件。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原告和被告訴訟離婚。
      -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訂定原告的法院代理人的代理費為壹仟二佰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