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被執行人之異議
- 舉證責任
- 直接關係
- 對支票填寫協議的違反
- 在以支票為執行憑證的執行案中,若屬直接關係範疇,則證明存在支票填寫協議以及對該協議之違反的舉證責任在異議申請人/被執行人一方。
-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之決定,並駁回被執行人所提出之異議。
- 終審及中級法院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 上訴的逾時
- 上訴中對被告作出的通知
- 由被告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期間,自有關辯護人或律師在宣讀裁判之庭審上接獲通知日起計,即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合議庭裁判之通知亦然。
- 裁定不審理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辯護人。
- 事實之陳述
- 證明
- 文書
- 載於私文書之聲明中的,沒有被對方質疑的事實,如果不是在訴辯書中被提出,而且法官也沒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第3款、第397條第1款、第427條第3款或第553條第2款f項以及《勞動訴訟法典》第14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請相關當事人就此作出陳述,便不能被視為獲認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交通事故
- 保險公司
- 求償權
- 遺棄遇難人
- 第57/94/M號法令第16條c項所規定的,當存在駕駛者自願遺棄遇難人時,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賠償的保險公司針對駕駛者的求償權並不僅限於由遺棄行為所導致或加重的損害。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第三者的利益
- 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人不能為第三者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者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用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