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規定之推定
- 婚姻財產制度
- 保全程序
- 事實事宜的審判
-《司法組織綱要法》
- 合議庭
- 獨任庭法官
一、《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規定之推定,並不延伸至由登記持有人在取得不動產的登記內所載明之婚姻財產制度。
二、當獨任庭法官審理了屬合議庭權限的事實事宜時,審判就沾有瑕疵,在案件的終局決定轉為確定前,雙方當事人或由法院依職權均可提出此一瑕疵。
三、有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3條第6款第3項所提到的事實事宜問題的審理,如訴訟法律沒有就應由哪一法院具權限進行審理而作出規定的話,則應由合議庭負責。
四、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3條第6款第3項的規定,僅在法律規定以宣告程序之步驟處理保全程序中事實事宜的問題的審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內所規定的都不屬於這種情況──且其利益值高於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情況下,合議庭才負責該等事實事宜問題的審判。
- 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決定,以維持第一審法院的決定。
- 無論是終審法院還是中級法院的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
- 私文書
- 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即使第一審法官沒有認定由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若相關事實可以被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所證實──例如根據《民法典》第370條第1及第2款的規定獲得證實──,中級法院仍可認定該事實,即便是上訴人沒有對事實事宜提出上訴,或者被上訴人亦沒有以補充請求的方式對事實事宜提出爭執亦然。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基本法》
- 示威權
- 起碼的示威人數
- 法律解釋
一、《基本法》並沒有將示威權限定由起碼一定數目,如三人以上來行使,因此,普通法律不能作出這種限定。
二、在符合法律解釋規則的前提下,對普通法律的解釋應以與《基本法》相一致的解釋為優先。
- 裁定上訴勝訴並撤銷被上訴之行為。
- 不科處訴訟費用。
提出的無效異議不成立。
- 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害
作為中止行為效力的依據,對於不同的法人,執行一行政行為對其中一個法人造成的損害不能簡單地推斷為同屬於另一法人,即使後一法人在前一法人擁有大多數的股份。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