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遺漏審理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刑事上訴
- 毒品
- 警員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訴訟標的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一、如果中級法院沒有分析上訴人為獲得減刑而在理由陳述中就法院在其它販毒案中適用的刑罰所作的對比,這不構成遺漏審理。
二、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一恰當的法律決定而言,獲認定的事實顯得不充分。當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時,即出現此一瑕疵,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
三、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
四、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五、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此外再因上訴被駁回而判處上訴人支付2,000.00澳門元。
- 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長。
- 行政行為的存在
- 事實事宜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司法上訴的訴因
一、在審理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僅審理法律問題(《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因此分析事實事宜並不是終審法院的權限,例如判斷是否作出了一個口頭行政行為。而如果涉及到將行政當局的任何一個自願行為定性為行政行為,那便屬於法律問題了。
二、公司之決議的非有效不構成司法上訴的訴因。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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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本法庭認為沒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犯觸犯了輔助人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89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批示。
- 財產清冊
- 訴訟的正當性
- 對財產分割的直接利益
- 以一般共同財產制與繼承人結婚的配偶
-《民法典》第964條
除非構成遺產的所有財產被排除於共同財產之外,否則以一般共同財產制與繼承人結婚的配偶對被繼承人財產的分割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具備因其公公死亡而申請進行財產清冊程序的正當性。
-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針對財產清冊程序的申請人提起該程序的正當性的問題所提起的上訴敗訴,第一審法院法官應作出批示承認申請人具有正當性,並在不存在其它妨礙性原因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財產清冊程序。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