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1/2011 5/2011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程序的效用

      摘要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2/93/M號法律)第12條規定的上訴之目的是當有關行政行為被裁定違法後,有關示威集會活動能在法定條件下進行,以達致有效重建被違反的法律秩序和回復原應出現的狀況。

      當訴訟不能達到上述目的時,應以訴訟嗣後無意義裁定終止該上訴程序。

      本上訴程序僅能針對具體個案進行審理,而不能抽象地判斷在政府總部門前是否總可以進行示威遊行活動。

      決定

      裁定終止本上訴程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1 72/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的逾時
      - 上訴中對被告作出的通知

      摘要

      - 由被告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期間,自有關辯護人或律師在宣讀裁判之庭審上接獲通知日起計,即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合議庭裁判之通知亦然。

      決定

      - 裁定不審理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1 73/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正式提起上訴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一封被告表達上訴意願的信函,即使闡述了上訴理據,也不能被視為正式提起上訴,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2款的規定,上訴請求必須附具理由陳述,並由辯護人代理。

      決定

      上訴不被接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1 68/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合理障礙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在緊急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能在法定期間結束後仍能作出訴訟行為,必須在三天內提出合理障礙。

      決定

      上訴不被接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1 3/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不法販毒罪
      - 新問題
      - 量刑

      摘要

      在之前的上訴沒有提出過的特別減輕刑罰的問題不予以審理。

      對被告把淨重為395.17克的海洛英藏在體內偷運來澳門,從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處以6年徒刑並非過重。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