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上訴程序的效用
摘要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2/93/M號法律)第12條規定的上訴之目的是當有關行政行為被裁定違法後,有關示威集會活動能在法定條件下進行,以達致有效重建被違反的法律秩序和回復原應出現的狀況。
當訴訟不能達到上述目的時,應以訴訟嗣後無意義裁定終止該上訴程序。
本上訴程序僅能針對具體個案進行審理,而不能抽象地判斷在政府總部門前是否總可以進行示威遊行活動。
決定
裁定終止本上訴程序。
主題
- 上訴的逾時
- 上訴中對被告作出的通知
摘要
- 由被告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期間,自有關辯護人或律師在宣讀裁判之庭審上接獲通知日起計,即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合議庭裁判之通知亦然。
決定
- 裁定不審理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辯護人。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正式提起上訴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一封被告表達上訴意願的信函,即使闡述了上訴理據,也不能被視為正式提起上訴,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2款的規定,上訴請求必須附具理由陳述,並由辯護人代理。
決定
上訴不被接納。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合理障礙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在緊急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能在法定期間結束後仍能作出訴訟行為,必須在三天內提出合理障礙。
決定
上訴不被接納。
主題
- 不法販毒罪
- 新問題
- 量刑
摘要
在之前的上訴沒有提出過的特別減輕刑罰的問題不予以審理。
對被告把淨重為395.17克的海洛英藏在體內偷運來澳門,從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處以6年徒刑並非過重。
決定
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