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不法販毒罪
- 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
- 被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對於構成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的罪狀要件,不需要關於具體販賣毒品的事實事宜,例如毒品購買者的身份資料,甚至純粹持有毒品且並非用於個人吸食用途即足以構成實施不法販毒罪。
同樣,無論是用於本人吸食還是向第三者販賣的毒品的具體份量都不是構成上述罪行的必要要素,儘管可以作為主要在具體量刑時考慮的情節,但當然不影響構成同一法律第11條規定的較輕販毒罪的可能性。
駁回上訴。
- 違反紀律行為的獨立性
對拒絕簽署工作表現評核會議摘要可進行紀律程序,即使有關工作表現評核程序隨後被宣告無效。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的訴訟標的。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兩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各被告的代理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予指定辯護人。
- 販毒罪
- 上訴
- 終審法院
- 不適度的量刑
- 當具體量刑顯示出不適度時,終審法院予以變更。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為正犯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8(捌)年零8(捌)個月徒刑。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難以彌補的損失
如一行政行為命令拆卸一建於屬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有關建築工程自始至終一直被禁止和中止施工令所禁止,且利害關係人知悉有關情況,中止該行為的效力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對一位於路環、在前一點摘要中所述的情況下建造少於一年的新建房屋,沒有任何特別的歷史或建築價值,儘管利害關係人提出與一已拆卸的、之前座落於現在建成了新房屋的相同位置的村屋有很强的情感上的聯繫,拆卸該房屋造成的損害不是難以彌補的。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