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黑社會罪
- 加重殺人罪
- 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
- 量刑
以共同正犯進行的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為達到某一結果的共同決定,以及同樣是共同進行的實施犯罪行為。
儘管如此,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需要每一行為人的行動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要的,即使僅屬於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如果在將要錄取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的刑事程序中仍未有人成為被告,就毋需要也不可能讓被告出席這類行為。
- 檢察院上訴勝訴,改為以共同正犯形式裁定丁(第10被告)、戊(第11被告)和己(第12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和第2款c項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殺人罪,各判處十六年徒刑。
與對第6/97/M號法律第2條第2款規定的黑社會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分別判處上述被告單一刑罰十八年徒刑。
- 甲(第3被告)和丙(第6被告)的上訴敗訴。
- 駁回乙(第5被告)提起的上訴。
- 對集會權的限制
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規定的治安警察局局長限制或禁止集會或遊行的權力屬自由裁量權。
駁回上訴。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
針對駁回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的決定而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的規定,法院不審理已被裁定存在的要件的問題,只要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該上訴被裁定勝訴的情況下對此一問題也作出審理。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用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 離婚
- 法律解釋
- 適用法律時的特定狀況
- 尊重義務
- 口角和毆打
- 不能共同生活
一、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尤其是在涉及社會思維及習慣方面出現根本變化的領域時,解釋者尤應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
二、多次發生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毆打和口角的情況,符合了因重複違反尊重義務而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的要件。
- 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原告和被告訴訟離婚。
-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訂定原告的法院代理人的代理費為壹仟二佰澳門元。
- 販毒罪
- 上訴
- 終審法院
- 量刑
- 當具體量刑顯示出不適度時,終審法院予以變更。
裁定上訴勝訴,並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9(玖)年零6(陸)個月徒刑。
不科處訴訟費用。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