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上訴的逾時
- 上訴中對被告作出的通知
- 由被告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期間,自有關辯護人或律師在宣讀裁判之庭審上接獲通知日起計,即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合議庭裁判之通知亦然。
- 裁定不審理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辯護人。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正式提起上訴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一封被告表達上訴意願的信函,即使闡述了上訴理據,也不能被視為正式提起上訴,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2款的規定,上訴請求必須附具理由陳述,並由辯護人代理。
上訴不被接納。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合理障礙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在緊急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能在法定期間結束後仍能作出訴訟行為,必須在三天內提出合理障礙。
上訴不被接納。
- 不法販毒罪
- 新問題
- 量刑
在之前的上訴沒有提出過的特別減輕刑罰的問題不予以審理。
對被告把淨重為395.17克的海洛英藏在體內偷運來澳門,從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處以6年徒刑並非過重。
駁回上訴。
- 終審法院在事實事宜方面的權力
- 紀律程序
- 適度原則
一、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定,終審法院在作為第二審級審理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時,只進行法律審。儘管如此,當法律明確要求事實之存在需要某類證據予證明或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證據之效力時,終審法院可對是否違反該等法律進行審理。
二、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進行審議。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並:
甲) 宣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該裁判沒有審理第3及第4點提到的問題,而該等問題應由中級法院作出審理;
乙) 裁定上訴的其餘部份敗訴。
不科處兩級法院的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