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
- 訂定每名被告的代理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予指定辯護人。
- 毒品
- 販毒罪
- 共犯
如兩名行為人每人各出一定金額,以取得某一份量的毒品並將該毒品作為單一整體帶回澳門,且存在合謀將毒品分拆、包裝及販賣的意圖,即出現以共同犯罪的方式觸犯一項藏毒罪。
-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並裁定第一被告甲為共同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5(伍)年零9(玖)個月徒刑。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 訂定壹仟伍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終審法院對事實事宜的審判權
- 紀律程序
- 明顯事實
- 事實證明
- 加重情節
- 損害公共部門或一般利益之結果確實發生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在行政司法爭訟方面,在相當於第二審級的司法上訴案中,終審法院只審理法律事宜。儘管終審法院可以審理如出現違反要求某種證據證明事實存在或確定某種證據的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
二、當處罰行為指出歸責於公務人員的私人生活事實對機構造成負面影響,並將此結論歸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紀律責任加重情節(損害公共部門或一般利益之結果確實發生,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係可以預見或應該預見其行為必然產生此後果)時,除非涉及明顯事實,否則應證實相關事實。
- 駁回上訴。
- 無需付訴訟費。
- 過度審理
- 替代被上訴法院
如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並無審理某些問題,尤其是由於認為該等問題受到有關爭議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審理,但中級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且審理該等問題並無任何障礙者,只要其具備必需資料,得於廢止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同一合議庭裁判中審理該等問題,否則將導致忽略審理。
上訴敗訴。
- 向終審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訴訟標的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未滿18歲年齡
- 量刑
一、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一恰當的法律決定而言,獲認定的事實顯得不充分。當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時,即出現此一瑕疵,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
二、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中、以及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
三、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無法接受的結論、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審查證據時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四、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提到的其中一種瑕疵,只會在有關瑕疵導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判時,才會將案件發還重審。
五、罪過或預防犯罪要求的明顯減輕是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前提,為此,事發時未滿18歲年齡本身不構成那項減輕的依據。
六、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判決各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司法費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第三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