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販毒罪
- 上訴
- 終審法院
- 量刑
當具體量刑顯示出不適度時,終審法院予以變更。
- 裁定上訴勝訴,並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9(玖)年徒刑。
- 不科處訴訟費用。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變更性減輕情節之競合
- 販毒罪
-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
當《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和第2款與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刑罰特別減輕的情節競合時,《刑法典》第67條第1款規定的機制只能起一次作用。
a) 不審理被告乙提起的上訴;
b) 駁回被告甲提起的上訴。
判決上訴人乙支付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判決上訴人甲支付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訂定各被告辯護人的辯護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
- 不法販毒罪
- 被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 再次調查證據
行為人取得毒品的方式,儘管對其他法律效力可以是有意義的,但不屬於不法販毒罪的罪狀要件。
終審法院在審理相當於第三審級的上訴時僅審理法律問題(第9/1999號法律第47條第2款),沒有審理權重新調查證據。
駁回上訴。
- 保全程序
- 緊急性
- 上訴
- 法院假期
保全程序即使在上訴階段也具緊急性,因此相關訴訟期間在法院假期內依然計算。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