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2 79/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2 77/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2 71/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2 73/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一項和多項違法行為
      - 犯罪決意的單一性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量刑

      摘要

      一、行為人在2011年4月15日以及5月27日持有少量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其目的為向他人提供和出售該等毒品,以及供個人吸食,並在2011年6月3日以向他人出售為目的持有約24克的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且三次均被警方拘留並接受檢察院訊問,因此觸犯了兩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1項規定和處罰的較輕販毒罪和一項同一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
      二、被告前兩次被拘留並接受詢問這一情節使得可能存在的犯罪決意的單一性不復存在,令我們不得不認為被告經歷了一個重新形成其犯罪動機的過程,因此,在本案中存在多項犯罪決意,從而要作出多項譴責性判斷,這導致我們認定本案被告觸犯的是多項罪行。
      三、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2 60/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致人死亡的交通意外
      - 風險責任
      - 交通事故涉案車輛之間的風險分配
      - 受害人父母所遭受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

      摘要

      一、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99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每一車輛對造成有關損害所具之風險應遵循法律所訂的規則,即應該按照由案中獲得認定的事實所揭示的事故發生過程來判斷每輛車的風險程度。而只有在存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視各方之風險均等的規定。
      二、在風險分擔方面,考慮到重型車輛的體積、重量以及結構特徵,案中查明的交通意外發生的具體情況,以及兩輛車當時均在行駛當中的事實,應該將被告所駕駛的重型車輛的風險比例定為85%,將受害人所駕駛的輕型電單車的風險比例定為15%。
      三、考慮到受害人死亡時年僅19歲,身體健康,與父母關係良好,而其父母承受巨大心理痛苦的事實,以及本終審法院在類似案件中通常裁定的賠償金額,應將因喪子而導致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定為受害人父母每人300,000.00澳門元。

      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甲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其向民事賠償請求人支付1,615,000.00澳門元(壹佰陸拾壹萬伍仟澳門元),連同根據本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計算的法定利息。
      訴訟費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按敗訴比例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