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08 8/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勞動訴訟
      –當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審被錄制之證據時,提交上訴陳述之附加期間
      –民事訴訟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摘要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決定,應當認定有關之上訴適時提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08 7/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在勞動訴訟的適用

      摘要

      在勞動訴訟可以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的規定。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從而撤銷中級法院制作裁判書法官裁定上訴為被棄置的決定,應作出新的決定視有關上訴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08 1/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加重協助他人偷渡罪
      - 禁止進入特區命令的有效性
      - 證據審查
      - 從犯
      - 量刑

      摘要

      非本地居民在被禁止入境期間內入境,視為非法入境。

      正犯和從犯的區別在於,正犯是直接參與了犯罪事實的實施,而從犯只是在物質或精神上對犯罪提供協助。

      決定

      拒絕兩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08 4/200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保全措施
      –民眾訴訟

      摘要

      一、規定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12條第1款各項中的、為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三項要件必須同時出現。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三、無論作出保全措施通常所要求的要件為何,將在主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明顯成立這一允許作出保全措施的原則並不在澳門法律制度中生效。

      四、商業公司並非《行政訴訟法典》第36條第1款所規定的民眾訴訟的權利主體。

      五、在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訴訟中,民眾訴訟主體並不獲豁免提出和簡要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要件。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訂為8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08 7/200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程序法典》
      –一項基本權利的主要內容
      –《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
      –平等原則
      –受限制的權力
      –電費、水費和電話費的支付
      –實際月報酬

      摘要

      一、被《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d)項處以無效的、侵犯一項基本權利之主要內容的行為是那些以不成比例的方式決定性地影響到一項基本權利之主要核心內容的行為。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適用於那些獲確定性委任但不再實際履行領導職務的總監或助理總監。

      三、在行使受限制的權力過程中,並不存在違反平等原則,因為並沒有一項對非法性的平等權利。不能以平等原則來對抗合法性原則:行政當局的一項非法行為並不賦予個人將來在相同情況中要求當局作出相同內容的非法行為的權利。

      四、基於1990年7月31日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第29/CA號決議之效力,澳門金融管理局總監和助理總監所獲支付的電費、水費和電話費開支構成實際月報酬部分。

      決定

      駁回上訴,並以普遍約束力宣佈,由於違反《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a)項和b)項、第50條和第51條第1款c)項和第2款d)項,2004年3月11日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第154/CA號決議中,有關被解除領導和主管職務的編制內員工喪失獲支付1994年第220/CA號決議中確定最高限額的電費、水費和電話費的權利部分為非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93條第2款和第3款、第78條第2款規定,予以公佈。

      由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享有豁免,上訴人甲支付本上訴的一半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