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上訴不被接納。
- 	司法上訴中起訴的正當性
- 	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祖父為其未成年的孫兒申請居留許可,且獲行政機關接受這樣的申請,在質疑宣告該居留許可失效的司法上訴中可接受其擁有起訴的正當性,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在案中代表他們。
不論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即使形式上沒有告知行政程序的展開,利害關係人仍可實現獲聽證的權利。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的其他理據。
- 紀律責任的依據
- 不能維持法律和職務上的聯繫
- 減輕情節
- 適度原則
應由行政機關審查是否滿足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規定的不能維持法律和職務上的聯繫的一般條款,為此,行政機關擁有很大的自由度,通過對未來的判斷來衡量,當然仍需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公正和適度原則。
刑事程序和紀律程序互相獨立,各自追求不同的法律利益。即使已在刑事程序接受審判及被處以相當且屬不同類型的刑罰,也不會免除行為人倘需負上的紀律責任。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在本中止行為效力的程序中,應把行為視為既定事實,以便審查中止具有某一內容的行為的效力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要件。
因此,在中止行為效力的程序中不審查有關行為的瑕疵。
命令清拆在一大廈阻塞疏散通道以及佔用天台,使其不能在火災時成為避火層的建造物,是為了恢復保障大廈住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公共利益。
中止執行這樣的清拆令使上述公共利益處於重大危機中。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上訴被駁回而要支付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的代理費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