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11 51/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違反紀律行為的獨立性

      摘要

      對拒絕簽署工作表現評核會議摘要可進行紀律程序,即使有關工作表現評核程序隨後被宣告無效。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的訴訟標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11 8/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摘要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兩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各被告的代理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予指定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11 7/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上訴
      - 終審法院
      - 不適度的量刑

      摘要

      - 當具體量刑顯示出不適度時,終審法院予以變更。

      決定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為正犯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8(捌)年零8(捌)個月徒刑。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11 74/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如一行政行為命令拆卸一建於屬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有關建築工程自始至終一直被禁止和中止施工令所禁止,且利害關係人知悉有關情況,中止該行為的效力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對一位於路環、在前一點摘要中所述的情況下建造少於一年的新建房屋,沒有任何特別的歷史或建築價值,儘管利害關係人提出與一已拆卸的、之前座落於現在建成了新房屋的相同位置的村屋有很强的情感上的聯繫,拆卸該房屋造成的損害不是難以彌補的。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11 69/2010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因不法事實產生的金錢賠償
      - 構成遲延之時間

      摘要

      - 因不法事實產生的財產或非財產的金錢損害之賠償,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第794條第4款及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自作出確定相關金額的司法判決之日起計算相關遲延利息,不論該司法判決為一審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或是清算債務之執行之訴中所作的決定。

      決定

      A)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判處被訴人支付自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作出之日計起的對上訴人永久喪失能力之賠償之金額的遲延利息及支付自一審裁判作出之日計起的對上訴人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的遲延利息;

      B)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規定,對各法院訂定下列強制性司法見解:
      因不法事實產生的財產或非財產的金錢損害之賠償,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第794條第4款及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自作出確定相關金額的司法判決之日起計算相關遲延利息,不論該司法判決為一審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或是清算債務之執行之訴中所作的決定。

      C) 下令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之規定。
      無訴訟費用。
      原訴代理人之代理費用訂為1,200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