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37/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民事賠償
      - 過錯
      - 停車場
      - 在行車道外行駛
      - 泊車位置

      摘要

      - 在一個空間寛敞的[酒店(1)]停車場裡,駕駛者沒有在專供行車的車行道上行駛,反而將車輛駛離車行道,穿越供停泊車輛的位置,並撞倒一名當時正蹲在供停車而非行駛之處檢查路面裂痕的工作人員,車輛的駕駛者須負上交通意外的全部責任。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33/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違反《基本法》
      - 在司法上訴中對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問題的附帶審理
      - 平等原則
      - 禁止獨斷
      - 護士
      - 個人勞動合同
      - 報酬
      - 追溯力

      摘要

      一、在呈交予其審判的案件中,即使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合法性的問題,法院也不得適用違反《基本法》或規定其中的原則的、載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內的規範,但《基本法》第143條之規定除外。
      二、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或是特區內部法違反《基本法》的問題作出附帶性審理。
      三、保護《基本法》中規定的平等原則的範疇方面,除其他外,還包括禁止獨斷,不允許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四、立法者在實質──法律上受制於平等原則並不排除立法自由。只有當立法性自由裁量的外部限制被違反時,即當立法性措施沒有實質上的適當支持時,才存在對平等原則在禁止獨斷方面的違反。
      五、不是由監控規範之合法性的機構本身對法律解決辦法作出正面的判斷:或者說這樣判斷,監控機構猶如立法者(及替代它)那樣,從分析評估狀況開始,然後以它自己的想法作為法律解決辦法的合理性標準去確定具體個案中的解決辦法為合理的、公正的或理想的。他們應做的僅僅是一種消極性判斷,即排除那些從各點上看都不能列為合乎情理的法律解決辦法。
      六、禁止獨斷之理論不是確定平等原則內容之標準,而是要明確和界定司法監控的權限,因此面對此實質上消極的標準,要受到譴責的只能是所有明顯的和不能容忍的不平等狀況,而此種情況僅在立法者規定的不同對待是沒有依據、不客觀和不合理的情況下才發生。
      七、第18/2009號法律第40條將對編制內、編制外以及散位護士所進行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2007年的7月1日,卻沒有將該追溯效力延伸適用至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的外聘護士的做法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2 35/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新瑕疵
      - 公開招標
      - 未就接納某投標人之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
      - 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摘要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8條第3款的規定,上訴人只有在嗣後知悉導致出現新瑕疵的事實時,例如,隨著預審卷宗的併入而發現新瑕疵時,才能在司法上訴的陳述中提出該等新瑕疵。
      二、在由第63/85/M號法令所規範的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中,若未對開標委員會接納投標人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則不能在針對判給行為所提出的司法上訴中對中標者當時標書中所存有的瑕疵提出質疑。
      三、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公開招標的評審在招標公告公佈之後,但開標之前,將一個評分項細分成兩個小項的做法並不違反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15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2 31/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公開招標
      - 未就接納某投標人之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
      - 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摘要

      一、在由第63/85/M號法令所規範的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中,若未對開標委員會接納投標人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則不能在針對判給行為所提出的司法上訴中對中標者當時標書中所存有的瑕疵提出質疑。
      二、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公開招標的評審在招標公告公佈之後,但開標之前,將一個評分項細分成兩個小項的做法並不違反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15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2 25/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瑕疵通知

      摘要

      行政行為的瑕疵通知並不導致行為的無效。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