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葉少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不法販毒罪
- 量刑
對被告把淨重為521.89克的海洛英收藏在兩個手提包的夾層內,並偷運來澳門,從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處以8年徒刑是平衡的。
駁回上訴。
- 不法販毒罪
- 被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 羈押
為了判斷同時吸毒的販毒者觸犯的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規定的較嚴重的不法販毒罪(或第5/91/M號法令第8條規定的販毒罪),還是同一法律第11條規定的較輕販毒罪(或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少量販毒罪),法院應嘗試查明行為人分別用作本人吸食,以及非供本人吸食的毒品的種類和份量。
販賣毒品的具體對象、實際數量和時間地點等情節並非不法販毒罪的構成要件。
司法裁判一直認為,當認定了互不相容的事實,或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得出一個邏輯上不能接受的結論,就出現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當違反了關於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專業準則時同樣出現這個錯誤。這個錯誤必須是明顯的,連一個普通的觀察者也不會察覺不到。
上訴人不能以從本身角度出發對證據所作的理解或判斷,以及認為仍存在的事實疑點,來質疑法院對證據所作的自由心證,或指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出現明顯錯誤。
在審理最後一個審級的刑事上訴的裁判中,審理應否繼續維持強制措施是沒有意義的。
駁回上訴。
- 自行迴避的宣告
- 法官對司法決定的可審查性
中級法院法官就哪位法官應以助審法官的身份參與上訴案審判的分歧視為管轄權的衝突,應由終審法院在相關程序解決。
除了通過上訴或少數的幾個法定的異議途徑外,即使提出公共利益或一法律原則,法官都不能提出質疑或審查另一法官的決定,並使其失效,無論此決定是否合法。
裁定由代任法官作為助審法官參與審判。
- 不法販毒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
對於把海洛英隱藏在行李箱的夾層中偷運來澳及被警察發現,供認這些事實及表示悔意只有微少的減輕價值。
駁回上訴。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