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之對立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債務人遲延
- 債務之清算
一、刑事訴訟中,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有關裁判應該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的;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應該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並已經轉為確定;被上訴合議庭裁判是不得接受平常上訴的裁判;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必須在自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確定之日起計的30日內提起。
三、為著可以認定有關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互相對立的情況,必須具備:
-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 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的。有關裁判所立足的基本事實,或者說對法律問題的解決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應該是相同的;
-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也就是說,對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有關法律問題應是決定性的。
四、如一則合議庭裁判裁定在非合同民事責任中,只有當債務變為可清算時才出現債務人的遲延(但因債務人之責任而不能清算者除外),可清算出現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之日,但另一則合議庭裁判裁定可清算出現在終局裁判轉為確定之日時,即出現合議庭裁判就同一個法律問題存在對立。
- 裁定上訴繼續進行。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4條第1款和第2款作出通知,以便提出有關陳述。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
- 訂定每名被告的代理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予指定辯護人。
- 毒品
- 販毒罪
- 共犯
如兩名行為人每人各出一定金額,以取得某一份量的毒品並將該毒品作為單一整體帶回澳門,且存在合謀將毒品分拆、包裝及販賣的意圖,即出現以共同犯罪的方式觸犯一項藏毒罪。
-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並裁定第一被告甲為共同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5(伍)年零9(玖)個月徒刑。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 訂定壹仟伍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終審法院對事實事宜的審判權
- 紀律程序
- 明顯事實
- 事實證明
- 加重情節
- 損害公共部門或一般利益之結果確實發生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在行政司法爭訟方面,在相當於第二審級的司法上訴案中,終審法院只審理法律事宜。儘管終審法院可以審理如出現違反要求某種證據證明事實存在或確定某種證據的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
二、當處罰行為指出歸責於公務人員的私人生活事實對機構造成負面影響,並將此結論歸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紀律責任加重情節(損害公共部門或一般利益之結果確實發生,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係可以預見或應該預見其行為必然產生此後果)時,除非涉及明顯事實,否則應證實相關事實。
- 駁回上訴。
- 無需付訴訟費。
- 過度審理
- 替代被上訴法院
如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並無審理某些問題,尤其是由於認為該等問題受到有關爭議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審理,但中級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且審理該等問題並無任何障礙者,只要其具備必需資料,得於廢止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同一合議庭裁判中審理該等問題,否則將導致忽略審理。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