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附隨事項
- 輔助
- 沒有對事實提出質疑
- 宣告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 股東
一、附隨事項中──如輔助──如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逐條陳述之事實提出質疑,則導致產生經類推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2款規定之效力和該法典第245條第3款之效力,即導致對該等事實的承認。
二、在對被告公司委任新董事的決議提起宣告無效的訴訟中,被告的股東具有作為被告輔助人的正當性,因為他是以指定那些董事作為投入該公司資本的條件,一如已經指定那樣。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假造貨幣罪
- 將假貨幣轉手罪
- 量刑
當刑法典第252條規定的假造貨幣罪和同一法典第255條規定的將假貨幣轉手罪由同一行為人作出,其應被裁定觸犯前一罪行。
駁回上訴。
- 不法販毒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
為了能夠啟動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機制,所提供的證據必須是非常重要,能識別或促使逮捕具一定組織結構的對販賣毒品應負責任的人,使有關組織可能被瓦解。
駁回上訴。
- 販毒罪
- 上訴
- 終審法院
- 量刑
當具體量刑顯示出不適度時,終審法院予以變更。
- 裁定上訴勝訴,並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9(玖)年徒刑。
- 不科處訴訟費用。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