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07 42/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關於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

      摘要

      關於就子女發放家庭津貼的條件,《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6條第6款b項規定的“年齡介乎18歲至21歲”應理解為18歲至滿21歲止。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07 36/2007 由該法院作為第一審級審理的案件
    • 主題

      – 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的審判。
      – 上訴。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自然法官或法定法官原則。

      摘要

      一、除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即在那些上訴中,就同一法律問題,有兩個相矛盾的決定的上訴外,基於如下訴訟法原則的效力:由於沒有擬向其提出上訴的機構,不得對在某一司法組織中由最高級法院作出的決定提起上訴,故不得對由終審法院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款只是規定了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有罪判決的兩級審理制度,但並不涉及在刑事性質的訴訟中由一法院所作出的所有其他決定。

      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對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作出的有罪判決提起上訴,這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款的規定,因在被告以最高級別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情況下,該規定容許排除就該等決定設有一上訴審級的需要。

      四、即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違反了上述結論所提到的規範,其解決辦法並非為接受一法律沒有規定的上訴,利害關係人僅可追究或有的國際責任。

      五、如在本案待決過程中及因該案,通過一項法律以便允許對由終審法院作出的可能的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可能出現違反規定於《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2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的如下自然法官或法定法官原則:禁止為審判特定的案件而設立特別法庭──儘管前述兩條條文中的前者可讓位於形式上的法律,但後者不能。

      決定

      不接納本上訴。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備註 :主審法官利馬於2007年12月12日所作之批示。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07 31/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解釋缺勤持提供的虛假聲明
      - 不合理缺勤
      - 紀律處分量度的不可審查性

      摘要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及參加有關考試並獲免除工作之事實是一種福利,但不能因此改變其缺勤的性質。
      要符合作為科處停職紀律處分理由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e項規定的無合理解釋之缺勤的概念,原因是上班遲到還是完全不上班並沒有區別。
      行政當局根據處罰種類和法定處罰幅度作出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提起司法爭執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7 10/200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 不當得利
      – 刑事有罪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摘要

      僅有形物才能成為民法典物權這一卷中規定的所有權的標的。

      沒有獲利就不存在因不當得利而返還。

      和舊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刑事判決的不可爭議性相反,現在刑事有罪判決的效力是推斷存在當中被認定的事實。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7 52/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缺乏理由說明
      – 毒品數量的確定

      摘要

      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指出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陳述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

      如果能夠穩妥地推斷出某一種毒品的數量是多於或不多於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3款定義的相關的少量,那麼,即使沒有毒品數量的準確量度,因經常是量度的約數,也不妨礙把行為定性為相關的販毒罪。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