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以口頭作出的行政行為
- 書面文件
- 司法上訴的起訴狀
- 被上訴行為之證明文件
- 《行政訴訟法典》第43條第1款a項
- 在司法上訴中,如請求為宣告一不以書面繕立之口頭行政行為無效或撤銷此一行為,法院不能以沒有呈交其內包含被上訴行為之書面文件為理據(根據是因欠缺行為之形式故口頭行為將是非法的,因為應以書面作出行為)而初端駁回上訴,因為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43條第1款a項規定的、要求與司法上訴起訴狀一同呈交被上訴行為之證明文件。
- 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並廢止裁判書制作法官的初端批示。
- 無論在向評議會提起的聲明異議還是本上訴均不科處訴訟費用。
- 與偽造信用卡者協同而將假信用卡轉手罪
- 量刑
對單一刑罰刑幅為2年6個月至30年徒刑的17項與偽造信用卡者協同而將假信用卡轉手罪,因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而在數罪並罰時處以的單一刑罰6年徒刑一點也不重。
駁回上訴。
- 土地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的所有權
一、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未獲確認為私有財產的土地,不能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 裁定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眾上訴人負擔。
- 上訴程序的效用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2/93/M號法律)第12條規定的上訴之目的是當有關行政行為被裁定違法後,有關示威集會活動能在法定條件下進行,以達致有效重建被違反的法律秩序和回復原應出現的狀況。
當訴訟不能達到上述目的時,應以訴訟嗣後無意義裁定終止該上訴程序。
本上訴程序僅能針對具體個案進行審理,而不能抽象地判斷在政府總部門前是否總可以進行示威遊行活動。
裁定終止本上訴程序。
- 上訴的逾時
- 上訴中對被告作出的通知
- 由被告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期間,自有關辯護人或律師在宣讀裁判之庭審上接獲通知日起計,即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合議庭裁判之通知亦然。
- 裁定不審理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