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2/2007 31/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解釋缺勤持提供的虛假聲明
      - 不合理缺勤
      - 紀律處分量度的不可審查性

      摘要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及參加有關考試並獲免除工作之事實是一種福利,但不能因此改變其缺勤的性質。
      要符合作為科處停職紀律處分理由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e項規定的無合理解釋之缺勤的概念,原因是上班遲到還是完全不上班並沒有區別。
      行政當局根據處罰種類和法定處罰幅度作出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提起司法爭執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7 10/200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 不當得利
      – 刑事有罪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摘要

      僅有形物才能成為民法典物權這一卷中規定的所有權的標的。

      沒有獲利就不存在因不當得利而返還。

      和舊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刑事判決的不可爭議性相反,現在刑事有罪判決的效力是推斷存在當中被認定的事實。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7 19/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時效

      摘要

      《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針對連續發生時效中斷的情況規定了刑事追訴時效期限之最高限度。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1/2007 52/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缺乏理由說明
      – 毒品數量的確定

      摘要

      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指出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陳述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

      如果能夠穩妥地推斷出某一種毒品的數量是多於或不多於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3款定義的相關的少量,那麼,即使沒有毒品數量的準確量度,因經常是量度的約數,也不妨礙把行為定性為相關的販毒罪。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07 29/200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
      – 新問題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終審法院審理權
      – 小費
      – 賭場
      – 周假
      – 強制性假期
      – 工資

      摘要

      一、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不是為了對新的問題做出裁判,因此,除依職權審理的事宜外,不得審理在向低一審級提起的上訴中沒有提出的問題。

      二、在相當於第三審的民事司法上訴案中,不允許終審法院具有對中級法院針對事實事宜所作決定進行審查的審理權,但違反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確法律規定,或違反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行使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認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進行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四、終審法院只有在中級法院超出其範圍、得出不符合對已認定事實的合理解釋的結論時,才能審查中級法院就該等事實所作的結論或解釋。

      五、賭場僱員從顧客處所收取的賞錢或小費不構成工資部分。

      六、根據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改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b)項規定,當工作者以每天計算收取特定之工資時,其於周假日所提供的工作,應在風俗習慣所確立的範圍內,根據與僱主協議確定的金額予以支付。

      七、在雙方沒有協議時,上款結論所提到的工作者在周假日所提供之工作應以雙倍報酬予以支付。

      八、工作者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除雙方已就該等工作協議一更高之報酬外,其除有權獲得正常報酬以外,還可以獲得正常報酬雙倍的回報。

      決定

      - 裁定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被告向原告支付10,698.35港元(壹萬零陸佰玖拾捌港元叁角伍分),裁定原告提出的附帶上訴敗訴;

      - 裁定原告為惡意訴訟人,判處5個計算單位的罰款;

      - 因為屬於律師的技術責任問題,把該行為通知律師公會審查已有跡象顯示的由丙律師、即簽署在第三、1點提及的請求的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和第2款d項和第388條)作出的違反紀律的行為。送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690頁的陳述、第764頁的批示、第768頁及隨後數頁的請求書和陳述、第787頁的批示、第795頁的批示、第817頁的請求書、第825頁的意見書、第828頁的回應和本合議庭裁判的副本。

      無論是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根據敗訴比例由雙方分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