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1 73/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正式提起上訴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一封被告表達上訴意願的信函,即使闡述了上訴理據,也不能被視為正式提起上訴,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2款的規定,上訴請求必須附具理由陳述,並由辯護人代理。

      決定

      上訴不被接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1/2011 68/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 合理障礙

      摘要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在緊急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能在法定期間結束後仍能作出訴訟行為,必須在三天內提出合理障礙。

      決定

      上訴不被接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1 3/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不法販毒罪
      - 新問題
      - 量刑

      摘要

      在之前的上訴沒有提出過的特別減輕刑罰的問題不予以審理。

      對被告把淨重為395.17克的海洛英藏在體內偷運來澳門,從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處以6年徒刑並非過重。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11 53/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終審法院在事實事宜方面的權力
      - 紀律程序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定,終審法院在作為第二審級審理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時,只進行法律審。儘管如此,當法律明確要求事實之存在需要某類證據予證明或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證據之效力時,終審法院可對是否違反該等法律進行審理。

      二、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進行審議。

      決定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並:
      甲) 宣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該裁判沒有審理第3及第4點提到的問題,而該等問題應由中級法院作出審理;
      乙) 裁定上訴的其餘部份敗訴。

      不科處兩級法院的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11 2/2011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示威權
      - 上訴
      - 完全審判權
      - 示威之預告
      - 舉行示威的日期
      - 噪音
      - 擺放供品
      - 焚燒冥鏹等紙祭品
      -《公共地方總規章》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自由裁量權
      - 公共安全
      - 解釋

      摘要

      一、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第12條規定的上訴為一具完全審判權的訴訟手段。

      二、第2/93/M號法律第5條所規定的集會及示威的預告,可包括連續多日舉行的活動,只要該活動舉行的最後一日沒有超過自提交該預告之日起計15個工作日的期限。

      三、如擬於市中心、人口稠密的地段舉行示威,為期約一個月,時間由上午11時至晚上23時的話,禁止使用擴音器製造噪音是合法的。

      四、於示威舉行期間擺放供品及焚燒冥鏹等紙祭品時,應遵守《公共地方總規章》第7條第2款的規定。

      五、第2/93/M號法律第8條規定的,由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不容許或限制集會或示威的行為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但必須以具備適當解釋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作為理據。

      決定

      -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批准按照被上訴批示第1點至第4點規定的條件在政府總部大樓附近舉行集會至2011年1月17日。
      - 無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